承德市商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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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市商务局共有
行政权力
75项,其中
其他类
8项,
行政处罚
66项,
行政确认
1项,现将相关信息向社会全面公开。欢迎您对该部门的权责清单建设及行政权力的设定、运行、调整、监督、管理等提出意见建议。
市商务局 权责清单
[001]
对外劳务合作项目审查和招收备案审查 (一般劳务、工程项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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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子项
[002]
单用途商业预付卡集团发卡企业、品牌发卡企业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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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子项
[003]
直销企业分支机构经营网点核查、备案及转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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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子项
[004]
d类机电产品自动进口许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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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子项
[005]
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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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子项
[006]
二手车交易市场和二手车经营主体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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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子项
[007]
洗染业经营者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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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子项
[008]
商业特许经营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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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子项
[009]
出具劳务人员出境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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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子项
[010]
对特许人从事特许经营活动不具备至少2个直营店且经营时间超过1年条件的处罚;企业以外的其他单位和个人作为特许人从事特许经营活动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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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子项
[011]
对特许人未依法向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备案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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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子项
[012]
对特许人要求被特许人在订立特许经营合同前支付费用的,未以书面形式向被特许人说明该部分费用的用途以及退还的条件、方式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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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子项
[013]
对特许人未在每年第一季度将其上一年度订立特许经营合同的情况向商务主管部门报告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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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子项
[014]
对特许人未在订立特许经营合同之日前至少30日,以书面形式向被特许人提供规定的信息和供特许经营合同文本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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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子项
[015]
对特许人向被特许人提供的信息不真实、准确、完整,隐瞒有关信息,或提供虚假信息;特许人向被特许人提供的信息发生重大变更的,未及时通知被特许人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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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子项
[016]
对违反《零售商供应商公平交易管理办法》的行为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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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子项
[017]
对违反《零售商促销行为管理办法》的行为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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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子项
[018]
对汽车经销商未在经营场所以适当形式明示销售汽车、配件及其他相关产品的价格和各项服务收费标准,及在标价之外加价销售或收取额外费用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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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子项
[019]
对汽车经销商出售未经供应商授权销售的汽车,或未经境外汽车生产企业授权销售的进口汽车,未以书面形式向消费者作出提醒和说明并书面告知向消费者承担相关责任的主体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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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子项
[020]
对汽车供应商、经销商限定消费者户籍所在地,对消费者限定汽车配件、用品、金融、保险、救援等产品的提供商和售后服务商(但家用汽车产品“三包”服务、召回等由供应商承担费用时使用的配件和服务除外)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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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子项
[021]
对汽车经销商、售后服务商销售或者提供配件未如实标明原厂配件、质量相当配件、再制造件、回用件等,未明示生产商(进口产品为进口商)、生产日期、适配车型等信息,向消费者销售或者提供原厂配件以外的其他配件时,未予以提醒和说明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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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子项
[022]
对汽车供应商限制配件生产商(进口产品为进口商)的销售对象,限制经销商、售后服务商转售配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其配套的规范性文件另有规定的除外);汽车供应商未及时向社会公布停产或者停止销售的车型,并未保证其后至少10年的配件供应以及相应的售后服务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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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子项
[023]
对汽车供应商对经销商实施下列行为:1.要求同时具备销售、售后服务等功能;2.规定整车、配件库存品种或数量,或者规定汽车销售数量,但双方在签署授权合同或合同延期时就上述内容书面达成一致的除外;3.限制经营其他供应商商品;4.限制为其他供应商的汽车提供配件及其他售后服务;5.要求承担以汽车供应商名义实施的广告、车展等宣传推广费用,或者限定广告宣传方式和媒体;6.限定不合理的经营场地面积、建筑物结构以及有偿设计单位、建筑单位、建筑材料、通用设备以及办公设施的品牌或者供应商;7.搭售未订购的汽车、配件及其他商品;8.干涉经销商人力资源和财务管理以及其他属于经销商自主经营范围内的活动;9.限制本企业汽车产品经销商之间相互转售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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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子项
[024]
对汽车经销商不再经营供应商产品未将客户、车辆资料和维修历史记录在授权合同终止后30日内移交供应商;汽车经销商实施有损于供应商品牌形象的行为;家用汽车产品经销商不再经营供应商产品时,未及时通知消费者,并在供应商的配合下变更承担“三包”责任的经销商。供应商、承担“三包”责任的经销商未保证为消费者继续提供相应的售后服务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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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子项
[025]
对汽车供应商制定或实施营销奖励等商务政策未遵循公平、公正、透明的原则;未向经销商明确商务政策的主要内容,对于临时性商务政策,未提前以双方约定的方式告知;对于被解除授权的经销商,未维护经销商在授权期间应有的权益,拒绝或延迟支付销售返利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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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子项
[026]
除双方合同另有约定外,汽车供应商在经销商获得授权销售区域内向消费者直接销售汽车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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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子项
[027]
对汽车经销商未在经营场所明示所出售的汽车产品质量保证、保修服务及消费者需知悉的其他售后服务政策,出售家用汽车产品的经销商未在经营场所明示家用汽车产品的“三包”信息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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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子项
[028]
对汽车经销商向消费者销售汽车时,未核实登记消费者的有效身份证明,签订销售合同,并如实开具销售发票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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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子项
[029]
对汽车供应商、经销商未建立健全消费者投诉制度,未明确受理消费者投诉的具体部门和人员,未向消费者明示投诉渠道。对投诉的受理、转交以及处理情况未在收到投诉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通知投诉的消费者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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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子项
[030]
对汽车供应商、经销商未在本企业网站或经营场所公示与其合作的售后服务商名单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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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子项
[031]
对汽车供应商、经销商未在取得营业执照之日起90日内通过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全国汽车流通信息管理系统备案基本信息。汽车供应商、经销商备案的基本信息发生变更的,未在信息变更之日起30日内完成信息更新。(《汽车销售管理办法》实施以前已设立的汽车供应商、经销商未在本办法实施之日起90日内按前款规定备案基本信息)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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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子项
[032]
对汽车经销商未建立销售汽车、用户等信息档案,准确、及时地反映本区域销售动态、用户要求和其他相关信息。汽车销售、用户等信息档案保存期少于10年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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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子项
[033]
对发卡企业未在开展单用途卡业务之日起30日内按照下列规定办理备案:1.集团发卡企业和品牌发卡企业向其工商登记注册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备案;2.规模发卡企业向其工商登记注册地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备案;3.其他发卡企业向其工商登记注册地县(市、区)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备案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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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子项
[034]
对发卡企业或售卡企业未公示或未向购卡人提供单用途卡章程,未应购卡人要求签订购卡协议。发卡企业或售卡企业未履行提示告知义务,未确保购卡人知晓并认可单用途卡章程或协议内容。(单用途卡章程和购卡协议应包括以下内容: 1.单用途卡的名称、种类和功能;2.单用途卡购买、充值、使用、退卡方式,记名卡还应包括挂失、转让方式;3.收费项目和标准;4.当事人的权利、义务;5.纠纷处理原则和违约责任;6.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其他事项)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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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子项
[035]
对个人或单位购买(含充值)记名卡的,或一次性购买1万元(含)以上不记名卡的,发卡企业或售卡企业未要求购卡人及其代理人出示有效身份证件,未留存购卡人及其代理人姓名或单位名称、有效身份证件号码和联系方式。(个人有效身份证件包括居民身份证、户口簿、军人身份证件、武警身份证件、港澳台居民通行证、护照等。单位有效身份证件包括营业执照、事业单位法人证书、税务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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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子项
[036]
对发卡企业和售卡企业未保存购卡人的登记信息5年以上。发卡企业和售卡企业未对购卡人及其代理人的身份信息和交易信息保密,向第三方提供(法律另有规定除外)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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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子项
[037]
对单位一次性购买单用途卡金额达5000元(含)以上或个人一次性购卡金额达5万元(含)以上的,以及单位或个人采用非现场方式购卡的,应通过银行转账,不得使用现金,发卡企业或售卡企业未对转出、转入账户名称、账号、金额等进行逐笔登记。发卡企业和售卡企业未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开具发票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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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子项
[038]
对发卡企业或售卡企业单张记名卡限额超过5000元,单张不记名卡限额超过1000元(单张单用途卡充值后资金余额超过前款规定的限额)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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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子项
[039]
对发卡企业或售卡企业记名卡设有效期;不记名卡有效期少于3年。(未对超过有效期尚有资金余额的不记名卡提供激活、换卡等配套服务)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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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子项
[040]
对使用单用途卡购买商品后需要退货的,发卡企业或受理企业未将资金退至原卡。原单用途卡不存在或退货后卡内资金余额超过单用途卡限额的,未退回至持卡人在同一发卡企业的同类单用途卡内。(退货金额不足100元(含)的,可支付现金。)的处罚
[详细]
无子项
[041]
对发卡企业或售卡企业未依单用途卡章程或协议约定,提供退卡服务。办理退卡时,发卡企业或售卡企业未要求退卡人出示有效身份证件,未留存退卡人姓名、有效身份证件号码、退卡卡号、金额等信息。发卡企业或售卡企业未将资金退至与退卡人同名的银行账户内,未留存银行账户信息(卡内资金余额不足100元(含)的,可支付现金)的处罚
[详细]
无子项
[042]
对发卡企业终止兑付未到期单用途卡的,发卡企业和售卡企业未向持卡人提供免费退卡服务,未在终止兑付日前至少30日在备案机关指定的媒体上进行公示的处罚
[详细]
无子项
[043]
对发卡企业未对预收资金进行严格管理。未将预收资金用于发卡企业主营业务,将预售资金用于不动产、股权、证券等投资及借贷的处罚
[详细]
无子项
[044]
对主营业务为零售业、住宿和餐饮业的发卡企业,预收资金余额超过其上一会计年度主营业务收入的40%; 主营业务为居民服务业的发卡企业的预收资金余额超过其上一会计年度主营业务收入;工商注册登记不足一年的发卡企业的预收资金余额超过其注册资本的2倍;集团发卡企业预收资金余额超过其上一会计年度本集团营业收入的30%。(预收资金是指发卡企业通过发行单用途卡所预收的资金总额,预收资金余额是指预收资金扣减已兑付商品或服务价款后的余额)的处罚
[详细]
无子项
[045]
对规模发卡企业、集团发卡企业和品牌发卡企业未实行资金存管制度。规模发卡企业存管资金比例低于上一季度预收资金余额的20%;集团发卡企业存管资金比例低于上一季度预收资金余额的30%;品牌发卡企业存管资金比例低于上一季度预收资金余额的40%的处罚
[详细]
无子项
[046]
对规模发卡企业未按照要求确定一个商业银行账户作为资金存管账户,并未与存管银行签订资金存管协议。(资金存管协议应规定存管银行对发卡企业资金存管比例进行监督,对超额调用存管资金的指令予以拒绝,并按照备案机关要求提供发卡企业资金存缴情况)的处罚
[详细]
无子项
[047]
对规模发卡企业未于每季度结束后15个工作日内登录商务部“单用途商业预付卡业务信息系统”,填报上一季度单用途卡业务情况,或填报的信息不准确、真实、完整,故意隐瞒或虚报的处罚
[详细]
无子项
[048]
对规模发卡企业未在境内建立与发行单用途卡规模相适应的业务处理系统,未保障业务处理系统信息安全和运行质量。发生重大或不可恢复的技术故障时,规模发卡企业未及时向备案机关报告的处罚
[详细]
无子项
[049]
对违反《美容美发业管理暂行办法》的处罚
[详细]
无子项
[050]
对违反《家电维修服务业管理办法》的处罚
[详细]
无子项
[051]
对违反《家电维修服务业管理办法》规定的处罚
[详细]
无子项
[052]
对违反《洗染业管理办法》规定的处罚
[详细]
无子项
[053]
对经营者收购:依法查封、扣押的;明知是通过盗窃、抢劫、诈骗、走私或其他违法犯罪手段获得的;不能说明合法来源的;其他法律、行政法规禁止收购的旧电器电子产品的处罚
[详细]
无子项
[054]
对经营者销售:丧失全部使用功能或达到国家强制报废条件的;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等强制性标准要求的;其他法律、行政法规禁止销售的旧电器电子产品的处罚
[详细]
无子项
[055]
对经营者将在流通过程中获得的机关、企(事)业单位及个人信息用于与旧电器电子产品流通活动无关的领域。旧电器电子产品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出售人未在出售前妥善处置相关信息,经营者收购上述产品前未作出提示的处罚
[详细]
无子项
[056]
对待售的旧电器电子产品未在显著位置标识为旧货的处罚
[详细]
无子项
[057]
对经营者销售旧电器电子产品时,未向购买者明示产品质量性能状况、主要部件维修、翻新等有关情况。经营者以翻新产品冒充新产品出售的处罚
[详细]
无子项
[058]
对经营者和旧电器电子产品市场不配合商务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不能如实提供信息和材料。经营者未按照商务主管部门要求及时报送相关信息和数据的处罚
[详细]
无子项
[059]
对经营者收购旧电器电子产品时应当对收购产品进行登记。登记信息应包括旧电器电子产品的品名、商标、型号、出售人原始购买凭证或者出售人身份信息等的处罚
[详细]
无子项
[060]
对经营者应当建立旧电器电子产品档案资料。档案资料应当包括产品的收购登记信息,质量性能状况、主要部件的维修、翻新情况和后配件的商标、生产者信息等情况的处罚
[详细]
无子项
[061]
对旧电器电子产品市场未建立旧电器电子经营者档案,不能如实记录市场内经营者身份信息和信用信息的处罚
[详细]
无子项
[062]
对家庭服务机构应在经营场所醒目位置悬挂有关证照,公开服务项目、收费标准和投诉监督电话的处罚
[详细]
无子项
[063]
对家庭服务机构须建立家庭服务员工作档案,接受并协调消费者和家庭服务员投诉,建立家庭服务员服务质量跟踪管理制度的处罚
[详细]
无子项
[064]
对家庭服务机构应按照县级以上商务主管部门要求及时准确地提供经营档案信息商务部建立家庭服务业信息报送系统。家庭服务机构应按要求及时报送经营情况信息,具体报送内容由商务部另行规定的处罚
[详细]
无子项
[065]
对家庭服务机构在家庭服务活动中不得有下列行为:(一)以低于成本价格或抬高价格等手段进行不正当竞争;(二)不按服务合同约定提供服务; (三)唆使家庭服务员哄抬价格或有意违约骗取服务费用; (四)发布虚假广告或隐瞒真实信息误导消费者;(五)利用家庭服务之便强行向消费者推销商品;(六)扣押、拖欠家庭服务员工资或收取高额管理费,以及其他损害家庭服务员合法权益的行为;(七)扣押家庭服务员身份、学历、资格证明等证件原件;(八)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的处罚
[详细]
无子项
[066]
对从事家庭服务活动,家庭服务机构或家庭服务员应当与消费者以书面形式签订家庭服务合同的处罚
[详细]
无子项
[067]
对家庭服务合同应至少包括以下内容:(一)家庭服务机构的名称、地址、负责人、联系方式和家庭服务员的姓名、身份证号码、健康状况、技能培训情况、联系方式等信息;消费者的姓名、身份证号码、住所、联系方式等信息。(二)服务地点、内容、方式和期限等。(三)服务费用及其支付形式。(四)各方权利与义务、违约责任与争议解决方式等的处罚
[详细]
无子项
[068]
对家庭服务机构应当明确告知涉及家庭服务员利益的服务合同内容,应允许家庭服务员查阅、复印家庭服务合同,保护其合法权益的处罚
[详细]
无子项
[069]
对餐饮经营者未建立节俭消费提醒提示制度、未在醒目位置张贴节约标识及违规开展促销行为的处罚的处罚
[详细]
无子项
[070]
对违反《商品现货市场交易特别规定(试行)》第十一条市场经营者的处罚
[详细]
无子项
[071]
对未取得资质认定,擅自从事报废机动车回收活动的处罚
[详细]
无子项
[072]
对出售不具备再制造条件的报废机动车“五大总成”;出售不能继续使用的报废机动车“五大总成”以外的零部件;出售的报废机动车“五大总成”以外的零部件未标明“报废机动车回用件”的处罚
[详细]
无子项
[073]
对报废机动车回收企业对回收的报废机动车,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及时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办理注销登记并将注销证明转交机动车所有人的处罚
[详细]
无子项
[074]
对报废机动车回收企业未如实记录本企业回收的报废机动车“五大总成”等主要部件的数量、型号、流向等信息并上传至报废机动车回收信息系统的处罚
[详细]
无子项
[075]
对外国外国投资者或者外商投资企业未按照《外商投资信息报告办法》的要求报送投资信息的处罚
[详细]
无子项
承德市政府部门权责清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