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码 |
00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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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力类型 |
其他行政权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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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力事项 |
直销企业分支机构经营网点核查、备案及转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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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主体 |
承德市商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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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依据 |
部委规章:《直销行业服务网点设立管理办法》(商务部令2006年第20号)第六条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商务主管部门应会同服务网点所在地的区/县级以上(含县级)商务主管部门,根据《条例》及有关规定对直销企业在该省、自治区、直辖市内已设立的服务网点进行核查,并将全省、自治区、直辖市核查结果一次性报商务部备案。商务部备案后通过直销行业管理网站公布直销企业可从事直销业务的地区及服务网点。直销企业不得在未完成核查和备案前开展直销活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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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事项 |
1.核查备案责任。对直销企业在本省已设立的服务网点进行核查,并将核查结果一次性报商务部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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追责情形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有下列情形的,应承担相应责任:1.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2.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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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
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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