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德市商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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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商务局 行政权力清单
编码
041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事项
对发卡企业或售卡企业未依单用途卡章程或协议约定,提供退卡服务。办理退卡时,发卡企业或售卡企业未要求退卡人出示有效身份证件,未留存退卡人姓名、有效身份证件号码、退卡卡号、金额等信息。发卡企业或售卡企业未将资金退至与退卡人同名的银行账户内,未留存银行账户信息(卡内资金余额不足100元(含)的,可支付现金)的处罚
行政主体
承德市商务局
实施依据

《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管理办法(试行)》第二十一条发卡企业或售卡企业未依单用途卡章程或协议约定,提供退卡服务。办理退卡时,发卡企业或售卡企业未要求退卡人出示有效身份证件,未留存退卡人姓名、有效身份证件号码、退卡卡号、金额等信息。发卡企业或售卡企业未将资金退至与退卡人同名的银行账户内,未留存银行账户信息(卡内资金余额不足100元(含)的,可支付现金) 《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管理办法(试行)》第三十七条“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在调查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制作笔录;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审查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责任: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处罚决定的事由、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应组织听证。
追责情形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采矿权人的合法权益、矿产资源开采秩序遭受损害的;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在制止以及查处违法案件中受阻,依照有关规定应当向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报告而未报告的; 6、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的; 7、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8、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9、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10、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1、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备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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