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码 |
00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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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力类型 |
其他行政权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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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力事项 |
二手车交易市场和二手车经营主体备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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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主体 |
承德市商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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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依据 |
地方规章:河北省商务厅、公安厅、工商行政管理局、国税局、地税局《关于印发<河北省二手车流通管理规定>的通知》(冀商建设字〔2017〕8 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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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事项 |
备案责任:河北省二手车流通管理规定第二十七条“建立和完善二手车交易市场和二手车经 营主体备案制度。 凡经工商管理部门依法登记, 取得营业执照的二手车交易市场经营者和二手车经营主体,应当自取得 营业执照之日起 2 个月内向设区市、定州市、辛集市商务主 管部门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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追责情形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有下列情形的,应承担相应责任: 1.相关商务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不依法履行职责,违反《关于印发<河北省二手车流通管理规定>的通知》规定的。
2.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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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
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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