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码 |
00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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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力类型 |
其他行政权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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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力事项 |
d类机电产品自动进口许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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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主体 |
承德市商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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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依据 |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货物进出口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32号)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基于监条测货物进口情况的需要,国务院外经贸主管部门和国务院有关经济管理部门可以按照国务院规定的职责划分,对部分属于自由进口的货物实行自动进口许可管理。 部委规章:《机电产品进口自动许可实施办法》(商务部、海关总署令2008年第6号 )第九条第二项 机电产品《进口自动许可证》的签发程序如下:(二)进口属于商务部办理的机电产品,地方、部门机电办收到齐备的申请材料后3个工作日内将核实后的电子数据转报商务部。商务部在收到相应数据后,应当立即签发《进口自动许可证》;在特殊情况下,最长不超过10个工作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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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事项 |
1.核实转报责任。地方、部门机电办收到齐备的申请材料后3个工作日内将核实后的电子数据转报商务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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追责情形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有下列情形的,应承担相应责任:1.相关商务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不依法履行职责,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货物进出口管理条例》规定的。
2.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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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
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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