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码 |
00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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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力类型 |
其他行政权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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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力事项 |
单用途商业预付卡集团发卡企业、品牌发卡企业备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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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主体 |
承德市商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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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依据 |
部委规章:《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管理办法(试行)》(商务部令2012年第9号)第七条第一项 发卡企业应在开展单用途卡业务之日起30日内按照下列规定办理备案:(一)集团发卡企业和品牌发卡企业向其工商登记注册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备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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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事项 |
1.备案责任。对本行政区域内集团、品牌发卡企业报送的备案材料进行备案。
2.监管责任。加强对发卡企业的监督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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追责情形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有下列情形的,应承担相应责任:
1.相关商务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不依法履行职责,违反《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管理办法(试行)》规定的。
2.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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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
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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