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码 |
009 |
||
权力类型 |
行政确认 |
||
权力事项 |
出具劳务人员出境证明 |
||
行政主体 |
承德市商务局
|
||
实施依据 |
部门规章:商合发[2003]44号《对外劳务合作项目审查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第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经营公司外派劳务人员凡须持《劳务人员出境证明》出境的,应由经营公司所在地省级外经贸主管部门出具” |
||
责任事项 |
出具证明责任:根据《对外劳务合作项目审查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规定,对辖区内需出具证明的单位和个人,依法出具相关证明。
|
||
追责情形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有下列情形的,应承担相应责任:
1.相关商务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不依法履行职责,违反《对外劳务合作项目审查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规定的。
2.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为。
|
||
备注 |
无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