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码 |
001 |
||
权力类型 |
其他行政权力 |
||
权力事项 |
对外劳务合作项目审查和招收备案审查 (一般劳务、工程项下) |
||
行政主体 |
承德市商务局
|
||
实施依据 |
国务院令:《对外劳务合作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20号)第二十六条" 对外劳务合作企业应当自与劳务人员订立服务合同或者劳动合同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将服务合同或者劳动合同、劳务合作合同副本以及劳务人员名单报负责审批的商务主管部门备案。负责审批的商务主管部门应当将用工项目、国外雇主的有关信息以及劳务人员名单报至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 |
||
责任事项 |
备案责任:1.《对外劳务合作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20号)第二十六条规定进行备案。
|
||
追责情形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有下列情形的,应承担相应责任: 1.相关商务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不依法履行职责,违反《对外劳务合作管理条例》规定的。
2.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为。
|
||
备注 |
无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