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码 |
00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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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力类型 |
其他行政权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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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力事项 |
洗染业经营者备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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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主体 |
承德市商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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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依据 |
部委规章:中华人民共和国 商 务 部 国 家 工商行政管理 总局 国家 环 境 保 护 总 局 《洗染业管理办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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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事项 |
核查备案登记责任:《洗染业管理办法》 第五条 新建或改、扩建洗染店、水洗厂应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并经环保部门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经营者应当在取得营业执照后60日内,向登记注册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同级商务主管部门办理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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追责情形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有下列情形的,应承担相应责任: 1.相关商务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不依法履行职责,违反《洗染业管理办法》规定的。
2.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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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
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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