涿鹿县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关于衔接落实市...
发布时间: 2018-07-27 点击次数:?
涿机编办[2018]13号
涿鹿县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
关于衔接落实市政府部门取消、新设和
调整一批行政许可事项的通知
县政府各有关部门:
为贯彻落实《张家口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市政府部门取消、新设和调整一批行政许可事项的通知》(张政办字〔2018〕47号),经县政府研究决定,决定衔接取消、新设和调整市政府部门行政许可事项5项,其中衔接取消1项,新设1项,调整3项,其余事项因事权在市级实施,无需衔接。为做好上下衔接,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确保落实到位。对公布取消的事项,要立即停止实施,不得违法转交所属事业单位、协会继续实施(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不得以新的名义、条目替代搞变相实施;对新设立的行政许可事项,要严格按照《行政许可法》、《河北省行政许可条例》、《张家口市行政权力清单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的程序和要求实施,规范审批行为,优化办事流程,并加强相关业务培训,确保依法、有序、规范实施。县政府各有关部门要按照管辖权限,于7个工作日内对行政权力清单、政务服务事项目录清单、行政许可事项目录清单予以增减,动态调整,并在新闻媒体、政府门户网站、公开栏等载体予以公布。
二、完善工作机制。对衔接取消、新设和调整的行政许可事项,要同步研究、同步制定切实可行的工作方案和规范管理措施,确保衔接取消事项监管到位,新设事项依法实施,调整事项有效执行。对接收的事项,要进一步规范审批行为,优化审批环节,不断完善审批工作机制,切实打通政策落实“最后一公里”。
三、严格督查问责。强化对取消、新设和调整事项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对不认真执行县政府决定,衔接取消、新设和调整事项不到位、滥用行政权力、擅自处置行政权力等问题要认真督促整改,造成严重后果的,要对主要负责人和相关责任人进行严肃问责。
附件:1.衔接落实市政府部门取消的行政许可事项(共1项)
2.衔接落实市政府部门新设的行政许可事项(共1项)
3.衔接落实市政府部门调整的行政许可事项(共3项)
涿鹿县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
2018年5月11日
附件1
衔接落实市政府部门取消的行政许可事项
(共1项)
序号 |
项目编码 |
权力类别 |
项目名称 |
原实施部门 |
设定依据 |
备注 |
1 |
|
行政许可 |
建设项目水污染防治设施验收 |
县环保局 |
|
行政许可事项“11130700763421022T-XK-115-0000建设项目(含辐射类)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的一部分,根据相关规定,取消建设项目水污染防治设施验收审批制,改为建设单位自主验收 |
附件2
衔接落实市政府部门新设的行政许可事项
(共1项)
序号 |
项目编码 |
权力类别 |
项目名称 |
实施部门 |
设定依据 |
备注 |
1 |
11130700763421022T-XK-141-0000 |
行政许可 |
除限制使用的农药经营许可 |
县行政审批局 |
《农药管理条例》(2017年02月08日国务院第164次常务会议修订通过)第四章第二十四条 |
因法律法规修订增加 |
附件3
衔接落实市政府部门调整的行政许可事项
(共3项)
序号 |
项目编码 |
权力类别 |
项目名称 |
实施部门 |
设定依据 |
调整方式 |
备注 |
1 |
11130700000472083K-XK-001-0000 |
行政许可 |
筹备设立宗教活动处所审批 |
县民宗局 |
《宗教事务条例》(国务院令第686号修订) 第二十一条 |
由县行政审批局划转至县民宗局 |
|
2 |
11130700000472083K-XK-002-0000 |
行政许可 |
在宗教活动场所内改建(含较大规模修缮)或新建建筑物审批 |
县民宗局 |
《宗教事务条例》(国务院令第686号修订)第三十三条 |
由县行政审批局划转至县民宗局 |
|
3 |
11130700000472083K-XK-003-0000 |
行政许可 |
举办大型宗教活动审批 |
县民宗局 |
《宗教事务条例》(国务院令第686号修订)第四十二条 |
由县民宗局实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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涿鹿县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 2018年5月11日印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