双桥区人民政府关于清理区政府部门非行政许...
发布时间: 2014-09-30 点击次数:?
区政府各部门:
按照《承德市人民政府关于清理市政府部门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的通知》(承市政字〔2014〕95号)要求,为进一步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推进政府职能转变,区政府决定对全区各部门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进行全面清理。现就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清理对象
此次清理对象,是经区政府审定并已向社会公开的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根据审批对象的不同,包括面向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审批事项;面向同级政府部门和面向乡镇政府等方面的审批事项。
二、清理原则和目标
清理工作要按照职权法定、转变政府职能和简政放权的要求,实行分类处理、分类实施,该取消的一律取消,该调整的坚决调整,最终将面向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依法取消或调整为行政许可事项,将面向同级政府部门和面向乡镇政府的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取消或调整为政府内部审批事项。清理后,在行政审批事项中不再保留“非行政许可审批”这一审批类别。
三、清理标准
(一)国务院、省、市政府部门取消的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区政府部门对应的相关事项一律予以取消。
(二)国务院、省、市政府部门将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调整为行政许可事项的,区政府各部门对应的相关事项,依法定程序予以相应调整。
(三)由区政府及其所属部门规范性文件设立的审批事项,一律予以取消。今后,区政府部门一律不得再以区政府或部门名义设定面向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审批事项。
(四)取消和调整面向同级政府部门和面向乡镇政府等方面的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区政府部门面向同级政府部门的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要按照政府职能转变和简政放权的要求,逐项进行审核论证,该取消的一律取消。区政府部门面向乡镇政府等方面的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凡与乡镇政府之间能够协商处理、由乡镇政府管理更为方便或不适应经济社会要求的,一律予以取消或下放。上述两类事项确因工作实际需要保留的,相关部门要提交区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区审改办)审核,并报区政府批准后,统一调整为政府内部审批事项。
四、清理步骤
清理工作自本通知下发之日起开始,到2015年5月底前完成,分3个阶段进行。
(一)自行清理阶段(2014年9月至11月底)
区政府各部门要严格按照清理原则和标准,制定清理工作方案,对本部门保留实施的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逐项研究论证,提出取消、下放、转为内部审批和待调整为行政许可事项的具体意见及理由,于2014年11月底前报区审改办。
(二)审核阶段(2014年12月至2015年3月底)
对区政府各部门提出的清理意见,由区编委办牵头,会同区法制办等有关部门进行严格审核,提出审核意见后反馈相关部门。对达成一致意见的予以确认,未达成一致意见的,区审改办再次组织会商,提出复核意见,反馈相关部门予以确认。
(三)审定公布阶段(2015年3月至5月底)
区审改办对形成的清理意见,提请区政府常务会议审定后向社会公布,并相应调整区本级行政审批事项目录清单。
五、工作要求
对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进行清理,是进一步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重要举措。各部门要从讲政治和顾大局的高度,深刻认识做好这项工作的重要性和必要性,切实加强领导,认真抓好落实,按时按要求填写《区政府部门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清理计划表》,加盖公章后于11月28日前以书面形式报区审改办。涉密事项由相关实施部门研究提出清理意见后,按保密规定单独报送。坚决杜绝迟报、漏报、瞒报等现象,确保清理事项的完整性和准确性。对与上级部门相对应的事项,要与上级部门多沟通、多请示。区审改办要发挥好牵头组织作用,指导和督促清理工作扎实有序进行。市法制办要积极参与清理事项的论证审核,并对涉及到的政策性文件及时组织修订或废止。监察机关要加强监督检查,对违反规定的部门和个人要严肃追究责任。清理工作中遇到的具体问题,及时与区审改办联系沟通。
联系人:张晶 韩一阳 联系电话:2056678
附件:区政府部门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清理计划表
双桥区人民政府
2014年9月30日
区政府部门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清理计划表
项目编码 |
审批部门 |
项目名称 |
子项 |
设定依据 |
共同审批部门 |
审批 对象 |
终审 部门 |
清理意见 |
理由 |
清理时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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填表说明:1.清理意见指:取消、下放、转为政府内部审批和待调整为行政许可。
2.转为政府内部审批事项必须为政府之间,不涉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行政审批事项。
3.理由栏内填写不下,可另附纸张。
4.清理时限的截止日期为2015年5月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