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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委编办行政执法事项清单
发布时间: 2022-01-04 点击次数:?
序号 | 项目名称 | 执法类别 | 承办机构 | 执法依据 | 实施对象 |
1 | 事业单位设立、变更、注销登记 | 行政许可 | 市委编办 | 《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252号2004年6月27日予以修改; 第三条第三条事业单位经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主管部门(以下统称审批机关)批准成立后,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登记或者备案。事业单位应当具备法人条件。 第五条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机构编制管理机关所属的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机构(以下简称登记管理机关)负责实施事业单位的登记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机构编制管理机关应当加强对登记管理机关的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工作的监督检查。事业单位实行分级登记管理。分级登记管理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机构编制管理机关规定。 法律、行政法规对事业单位的监督管理另有规定的,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十条事业单位的登记事项需要变更的,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 第十一条法律规定具备法人条件、自批准设立之日起即取得法人资格的事业单位,或者法律、其他行政法规规定具备法人条件、经有关主管部门依法审核或者登记,已经取得相应的执业许可证书的事业单位,不再办理事业单位法人登记,由有关主管部门按照分级登记管理的规定向登记管理机关备案。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设立的直属事业单位直接向登记管理机关备案。 第十三条事业单位被撤销、解散的,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或者注销备案。 事业单位办理注销登记前,应当在审批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完成清算工作。 事业单位应当自清算结束之日起15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事业单位办理注销登记,应当提交撤销或者解散该事业单位的文件和清算报告;登记管理机关收缴《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和印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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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对事业单位违反《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 和《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市委编办 | 《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411号)第十九条 事业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登记管理机关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经审批机关同意,予以撤销登记,收缴《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和印章:(一)不按照本条例的规定办理变更登记、注销登记的;(二)涂改、出租、出借《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或者出租、出借印章的;(三)违反规定接受、使用捐赠、资助的。事业单位违反法律、其他法规的,由有关机关依法处理。 《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中央编办发[2014]4号)第七十条 事业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登记管理机关根据情况分别给予书面警告并通报其举办单位、暂扣《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及单位印章并责令限期改正、撤销登记并收缴《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及单位印章的处罚: (一)不按照登记事项开展活动的; (二)不按照条例和本细则的规定申请变更登记、注销登记的; (三)不按照条例和本细则的规定报送并公示年度报告或者年度报告内容与事实不符的; (四)抽逃开办资金的; (五)涂改、出租、出借《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或者出租、出借单位印章的; (六)违反规定接受或者违反规定使用捐赠、资助的。 第七十一条 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登记的,登记管理机关不予受理或者不予登记,并给予警告;登记申请属于直接关系公共安全、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事项的,申请人在一年内不得再次申请。 第七十二条 申请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被核准登记的,登记管理机关应当依法予以撤销登记;被撤销的登记属于直接关系公共安全、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事项的,申请人在三年内不得再次申请;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核准登记的登记管理机关或者其上级登记管理机关,根据利害关系人的请求或者依据职权,可以撤销登记: (一)登记管理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作出核准登记决定的; (二)超越法定职权作出核准登记决定的; (三)违反法定程序作出核准登记决定的; (四)对不具备申请资格或者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核准登记的。 依照前款规定撤销登记,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不予撤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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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中共平泉市委编办
责任编辑:中共平泉市委编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