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 海 关 区 政 府 部 门
公共服务事项清单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
简 介
按照市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入开展简化优化公共服务流程方便基层群众办事创业工作方案的通知》(秦政办字〔2016〕76号)要求,经区政府研究审定,编制完成《山海关区政府部门公共服务事项清单》,共梳理确定10个部门公共服务事项10类56项,其中:政策支持5项,社会保障7项,劳动就业4项,技能培训1项,债权担保2项,纠纷调解1项,资格证明6项,审核转报22项,法律和信息查询7项,公共教育1项。
山海关区政府部门公共服务事项清单
序号 |
服务事项名称 |
实施部门 |
事项类别 |
办理依据 |
承办机构 |
服务对象 |
备注 |
1 |
物业收费标准备案 |
物价局 |
政策支持 |
1、《秦皇岛市物价局关于〈省授权秦皇岛市定价范围〉的通知》(秦价调字[2003]218号) 2、《秦皇岛市物价局<关于下放部分行政审批权限的函>》(秦价函字[2014]10号) 3、关于印发《秦皇岛市物业服务收费分等定级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秦价政服字[2009]47号) |
价格管理股 |
合法经营 企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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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民办非学历收费标准备案 |
物价局 |
政策支持 |
1、《民办教育促进法》 2、《河北省民办教育收费管理暂行办法》 3、《秦皇岛市物价局重新明确非学历教育收费备案程序的通知》(秦价费字[2008]179号) |
价格管理股 |
合法经营 企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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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公共停车场停车服务收费标准批定 |
物价局 |
政策支持 |
1、《秦皇岛市物价局关于〈省授权秦皇岛市定价范围〉的通知》(秦价调字[2003]218号) 2、《秦皇岛市物价局<关于下放部分行政审批权限的函>》(秦价函字[2014]10号) 3、《秦皇岛市物价局关于调整城市区自行车等车辆的停放管理服务收费标准的通知》秦价房字[2011]105号 4、《秦皇岛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秦皇岛市停车场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秦政发[2015]41号 3、《秦皇岛市物价局关于山海关区车辆停放服务收费标准的批复》秦价费字[2016]43号 |
价格管理股 |
合法经营 企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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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结婚登记 |
民政局 |
法律和信息查询 |
《婚姻法》 《婚姻登记条例》 |
婚姻登记处 |
公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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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离婚登记 |
民政局 |
法律和信息查询 |
《婚姻法》 《婚姻登记条例》 |
婚姻登记处 |
公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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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补结婚证 |
民政局 |
法律和信息查询 |
《婚姻法》 《婚姻登记条例》 |
婚姻登记处 |
公民 |
|
7 |
补离婚证 |
民政局 |
法律和信息查询 |
《婚姻法》 《婚姻登记条例》 |
婚姻登记处 |
公民 |
|
8 |
国家防灾减灾日和国际防灾减灾日宣传服务活动 |
民政局 |
公共教育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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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政社救股 |
公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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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房屋权属登记信息查询 |
房管局 |
法律和信息查询 |
《城市房地产权属档案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01号)第四条,《房屋权属登记信息查询暂行办法》(建住房〔2006〕244号)第七条 |
产权产籍股 |
公民、企业、其他组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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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单位产公有住房出售审批 |
房管局 |
政策支持 |
《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工作的通知》(冀政〔1996〕23号)第五条第一款;《秦皇岛市出售公有住房暂行办法》(秦政〔1996〕203号)第十四条第一款 |
房屋管理股 |
公民、企业、其他组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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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
区直管公房出售审批 |
房管局 |
政策支持 |
《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工作的通知》(冀政〔1996〕23号)第五条第一款;《秦皇岛市出售公有住房暂行办法》(秦政〔1996〕203号)第十四条第一款 |
房屋管理股 |
公民、企业、其他组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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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
非重点管理制造修理计量器具许可证核准 |
质监局 |
资格证明 |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第12条:制造、修理计量器具的企业、事业单位,必须具备与所制造、修理的计量器具相适应的设施、人员和检定仪器设备,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考核合格,取得《制造计量器具许可证》或者《修理计量器具许可证》;《制造、修理计量器具许可监督管理办法》;《制造计量器具许可证考核规范》 |
标准计量股 |
单位或个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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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
计量标准器具核准 |
质监局 |
资格证明 |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第6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根据本地区的需要,建立社会公用计量标准器具,经上级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主持考核合格后使用。第7条: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根据本部门的特殊需要,可以建立本部门使用的计量标准器具,其各项最高计量标准器具经同级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主持考核合格后使用。第8条:企业、事业单位根据需要,可以建立本单位使用的计量标准器具,其各项最高计量标准器具经有关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主持考核合格后使用。 |
标准计量股 |
部门、企业、事业单位、外商(或代理人)、私营业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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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
企事业单位的计量检定员资格核准 |
质监局 |
资格证明 |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第19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可以根据需要设置计量检定机构,或者授权其他单位的计量检定机构,执行强制检定和其他检定、测试任务。执行前款规定的检定、测试任务的人员,必须经考核合格;《计量法实施细则》第29条 国家法定计量检定机构的计量检定人员,必须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考核合格,并取得计量检定证件。其他单位的计量检定人员,由其主管部门考核发证。无计量检定证件的,不得从事计量检定工作。计量检定人员的技术职务系列,由国务院计量行政部门会同有关主管部门制定;《计量检定人员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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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准计量股 |
在法定计量检定机构等技术机构中从事计量检定活动的计量检定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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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
特种设备使用登记(电站锅炉、移动式压力容器、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工地起重机械等特种设备除外) |
质监局 |
资格证明 |
《特种设备安全法》第33条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在特种设备投入使用前或者投入使用后三十日内,向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办理使用登记,取得使用登记证书。登记标志应当置于该特种设备的显著位置。 |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股 |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或者个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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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
动产抵押登记(设立、变更、注销) |
市场局 |
债权担保 |
《动产抵押登记办法》(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88号) |
市场监管股 |
企业、个体工商户、农业生产经营者,债权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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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
合同争议调解 |
市场局 |
纠纷调解 |
《合同争议行政调解办法》(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第79号) |
市场监管股 |
法人、个人合伙、个体工商户、农村承包经营户以及其他经济组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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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 |
股权出质登记(设立、变更、撤销、注销) |
市场局 |
债权担保 |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股权出质登记办法》(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86号) |
注册股 |
公司的股东,债权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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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 |
无重大违法行为证明 |
市场局 |
资格证明 |
《证券法》《保险法》《政府采购法》《中国公民出国旅游管理办法》《工商总局关于“守合同重信用”企业公示工作的若干意见》《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等 |
企业监管股 |
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个体工商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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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
粮食收购许可证 |
粮食局 |
资格证明 |
《粮食流通管理条例》 |
业务股 |
个体户、企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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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 |
授权专利资助 |
科技局 |
审核转报 |
国务院令第569号文件《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每年河北省知识产权局制定的《专利资助办法》及每年秦皇岛市科技局制定的《专利资助办法》。 |
科技局办公室 |
公民、企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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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 |
科技型中小企业认定申请 |
科技局 |
审核转报 |
冀科企【2013】13号文件《河北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印发<河北省科技型中小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 |
办公室 |
企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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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 |
科技小巨人认定申请 |
科技局 |
审核转报 |
冀办字【2014】38号文件《河北省科技型中小企业成长计划》。 |
办公室 |
企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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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 |
征集2016年市级科技计划自筹经费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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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技局 |
审核转报 |
每年《秦皇岛市科学技术局市级科技计划自筹经费项目的通知》。 |
办公室 |
企业、医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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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 |
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注册备案(工业园区工业项目、城市规划建设用地区域外、区政府财政投资项目) |
建设局 |
审核转报 |
1、《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79好)第十三条建设单位在领取施工许可证或者开工报告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2、中华人民共和国和城乡建设部令(第5号)第六条第一款。3、《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5号)第六条对工程项目是实施质量监督应依照下列程序进行(1)受理建设单位办理质量监督手续; |
建管股 |
企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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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 |
监督工程竣工验收(提交工程质量监督报告)(工业园区工业项目、城市规划建设用地区域外、区政府财政投资项目) |
建设局 |
审核转报 |
1、《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十六条; 2、《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5号)第六条; 3、《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规定》(建质【2013】171号)。 |
建管股 |
企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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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备案(工业园区工业项目、城市规划建设用地区域外、区政府财政投资项目) |
建设局 |
审核转报 |
1、《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四十七条; 2、《河北省建筑条例》第二十一条。 |
建管股 |
企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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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 |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督备案(工业园区工业项目、城市规划建设用地区域外、区政府财政投资项目) |
建设局 |
审核转报 |
1、《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93号)第十条; 2、《河北省建筑条例》第三十四条 建设单位在申领施工许可证时,应当提供下列关于安全施工措施的资料。 3、《河北省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规定》第十八条 施工企业应当在建设单位领取施工许可证前,向工程所在的建筑施工安全监督管理机构办理建设工程安全生产备案手续。 |
建管股 |
企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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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 |
建设工程抗震措施专项验收(工业园区工业项目、城市规划建设用地区域外、区政府财政投资项目) |
建设局 |
审核转报 |
1、《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八条、第七十六条; 2、《河北省建设工程抗震管理条例》第七条、第十六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 3、《房屋建筑工程抗震设防管理规定》(建设部第148号令)第六条、第七条、第十四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二条; 4、《市政公用设施抗灾设防管理规定》(住建部第1号令)第七条、第三十条。 |
建管股 |
企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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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 |
建设工程抗震设防要求确定 |
建设局 |
审核转报 |
1、《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 2、《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23号); 3、《河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办法》; 4、《河北省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条例》; 5、《河北省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实施办法》; 6、其它法律法规及配套的规章和标准。 |
建管股 |
企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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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 |
建设工程抗震设计审查(设计鉴定、设防加固)(工业园区工业项目、城市规划建设用地区域外、区政府财政投资项目) |
建设局 |
审核转报 |
1、《房屋建筑工程抗震设防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148号,自2006年4月1日起执行),第四条、第六条、第十条、第二十二条; 2、《河北省建设工程抗震管理条例》(九届省人大第3号公告,自1998年7月28日起施行, 2011年11月26日十一届人大第49号公告修改)第七条、第十条、第十三条至第十六条; 3、《河北省超限高层建筑工程抗震设防管理实施细则》(冀建法[2002]372号,2002年10月18日)第四条、第五条。 |
建管股 |
企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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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 |
建筑起重机械设备安全使用登记备案(工业园区工业项目、城市规划建设用地区域外、区政府财政投资项目) |
建设局 |
审核转报 |
1、《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 2、《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2008年建设部令166号)第十七条; 3、《建筑起重机械备案登记办法》(建质【2008】76号)。 |
建管股 |
企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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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 |
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备案(含建筑节能设计备案)(工业园区工业项目、城市规划建设用地区域外、区政府财政投资项目) |
建设局 |
审核转报 |
施工图:1、《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34号)第十三条;2、《河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实施办法》(冀建法〔2004〕562)第十一条。 节能:1、《民用建筑节能条例》(国务院令第530号);2、《关于印发<民用建筑工程节能质量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建质[2006]192号)第一条。 |
建管股 |
企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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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 |
市政公用设施抗震设防专项论证备案(工业园区工业项目、城市规划建设用地区域外、区政府财政投资项目) |
建设局 |
审核转报 |
1、《市政公用设施抗灾设防管理规定》第四条、第六条、第七条、第十条至第十六条、第十八条; 2、《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转发<市政公用设施抗震设防专项论证技术要点(室外给水、排水、燃气、热力和生活垃圾处理工程篇)的通知>》(冀建质【2010】459号); 3、《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转发<市政公用设施抗震设防专项论证技术要点(地下工程篇)的通知>》(冀建质【2011】120号);4、《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转发<市政公用设施抗震设防专项论证技术要点(城镇桥梁工程篇)的通知>》(冀建质【2011】206号)。 |
建管股 |
企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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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 |
招标文书备案(工业园区工业项目、城市规划建设用地区域外、区政府财政投资项目) |
建设局 |
审核转报 |
1、《河北省建筑条例》第十四条;2、《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四十五条。 |
建管股 |
企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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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 |
《招标登记资料》备案(工业园区工业项目、城市规划建设用地区域外、区政府财政投资项目) |
建设局 |
审核转报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九条; 2、《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建设部89号令)第二条、第四条;3、河北省建设厅关于印发《关于规范我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投标活动的若干规定》的通知(冀建法【2003】131号)第五条。 |
建管股 |
企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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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7 |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核准(工业园区工业项目、城市规划建设用地区域外、区政府财政投资项目) |
建设局 |
审核转报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七条; 2、《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第二条; 3、《河北省建筑条例》第四条;4、《河北省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第四条。 |
建管股 |
企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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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8 |
占用、挖掘城市道路审批 |
建设局 |
审核转报 |
《城市道路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198号)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三条。 |
行政监察股 |
企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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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9 |
特殊车辆在城市道路上行驶审批(包括城市桥梁) |
建设局 |
审核转报 |
1、《城市道路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198号)第二十八条;2、《城市桥梁检测和养护维修管理办法》(建设部第118号令)第十六条。 |
行政监察股 |
企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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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 |
依附于城市道路建设各种管线、杆线等设施审批 |
建设局 |
审核转报 |
《城市道路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198号)第二十九条。 |
行政监察股 |
企业 |
|
41 |
城市桥梁上架设各类市政管线审批 |
建设局 |
审核转报 |
《国务院对确确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第109项。 |
行政监察股 |
企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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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 |
风景名胜区建设项目选址核准 |
建设局 |
审核转报 |
1、国务院《风景名胜区条例》第二十八条 在风景名胜区内从事本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禁止范围以外的建设活动,应当经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审核后,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2、《河北省风景名胜区条例》第二十六条 在风景名胜区内依法进行的建设活动应当经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审核同意后,依照本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3、《河北省风景名胜内重大建设项目选址方案核准办法》。 |
风景名胜管理办公室 |
机关、企事业单位、个人 |
|
43 |
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征缴 |
人社局 |
社会保障 |
秦人社【2014】287号 |
社保大厅医保窗口 |
机关企事业参保单位 |
|
44 |
城镇职工医疗保险结算 |
人社局 |
社会保障 |
秦人社【2014】287号 |
社保大厅医保窗口 |
机关企事业参保单位 |
|
45 |
征缴 |
人社局 |
社会保障 |
秦政办发【2016】39号 《秦皇岛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秦皇岛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办法>的通知》 第三章 参保登记 |
征缴股 |
公民 |
|
46 |
结算 |
人社局 |
社会保障 |
秦政办发【2016】39号 《秦皇岛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秦皇岛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办法>的通知》 第七章 医疗费用结算 |
结算股 |
公民 |
|
47 |
免费培训 |
人社局 |
就业技能培训 |
秦政办发(2015)37号文件 |
区就业训练中心 |
全区18-59周岁男女公民 |
|
48 |
《就业创业证》办理(2016年前为《就业失业登记证》) |
人社局 |
劳动就业 |
河北省《就业失业登记证》管理暂行办法(冀人社字[2010]351号 ) |
区人社局人力资源市场 |
我辖区法定劳动年龄内的常住居民中需要进行就业登记、失业登记的劳动者或进城求职的农村劳动者。 |
|
49 |
个人申请创业担保贷款 |
人社局 |
劳动就业 |
|
区人社局人力资源市场 |
在秦皇岛市注册经营的山海关区户籍的法定劳动年龄内的自主创业人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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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 |
劳动保障事务代理档案存放服务 |
人社局 |
劳动就业 |
|
区人社局人力资源市场 |
距离退休一年以上的失业人员 |
|
51 |
委托档案托管人员办理退休手续 |
人社局 |
劳动就业 |
|
区人社局人力资源市场 |
距离退休一个月的档案托管人员 |
|
52 |
失业保险参保登记 |
人社局 |
社会保障 |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第259号)、《社会保险登记管理暂行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1号) |
失业保险管理所 |
用人单位及其职工 |
|
53 |
失业保险费申报缴纳管理 |
人社局 |
社会保障 |
《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第259号)、《社会保险申报缴纳管理暂行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2号)《社会保险费申报缴纳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20号) |
失业保险管理所 |
用人单位 |
|
54 |
失业保险申领发放 |
人社局 |
社会保障 |
《失业保险金申领发放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8号) |
失业保险管理所 |
失业人员 |
|
55 |
法律援助 |
司法局 |
法律和信息查询 |
《河北省法律援助条例》 |
法律援助中心 |
经济困难群众 |
|
56 |
公证法律服务 |
司法局 |
法律和信息查询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 |
公证处 |
公民、企业单位、事业单位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