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丰编办“三重一大”事项决策制度的实施办法

发布时间: 2016-03-04 点击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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丰宁满族自治县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

“三重一大”事项决策制度的实施办法

 

为落实我县关于“重大事项决策、重要干部任免、重要项目安排、大额度资金的使用”的制度(以下简称“三重一大”制度),规范领导班子决策行为,严格决策程序,提高决策的科学化、民主化、公开化,现结合本办实际,制订具体实施办法。

一、基本原则

办领导班子集体决策,必须遵循“科学决策、民主决策、依法决策”的原则,坚持科学发展观,从实际出发,实行民主集中制,完善群众参与和会议决策相结合的决策机制,提高决策效率,实现决策行为和决策程序的科学化、民主化、法制化和规范化。

二、重大事项范围

编办领导班子集体决策的“三重一大”事项主要包括:

(一)贯彻落实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党内重要法规和国家重要法律法规及上级组织重大决策、重要工作部署的意见和措施。

(二)党的建设、作风建设、精神文明建设、党风廉政建设中的重要事项。

(三)全县机构编制工作年度计划、重要举措和工作部署。

(四)行政管理体制改革、机构改革的工作部署及方案的制定。

(五)机构编制管理办法、措施的制定。

(六)各部门新增职能、部门间职能调整。

(七)副科以上党政和事业单位机构的设置、编制和领导职数的核定及增加。

(八)上级下达编制的分配方案。

(九)机关管理制度的建立、修订和完善。

(十)机关职能配置、机构设置、编制分配及其调整。

(十一)管理干部的推荐、提名、录用、任免、奖惩和确定后备干部人选,重要岗位干部的推荐、选拔、任免和调动。

(十二)本办基本建设项目、不动产购置、房屋修缮项目、物资采购等。

(十三)机关年度预算、决算,机关所有经费开支。

(十四)需向市编办、县编委请示的事项和其他需要集体决策的重大事项。

三、决策形式和决策程序

(一)重大决策事项范围内的事项,以会议的形式讨论通过决策,不得以传阅、会签或个别征求意见等方式代替集体决策。重大决策会议形式为主任办公会。

(二)召开决策会议,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办领导班子成员到会方可进行。如遇重大突发事件和紧急情况,无法召开会议决策的,由主任审核决定,但事后应召开会议予以确认。

(三)主任提出的决策事项,直接进入决策程序。其他办领导提出的决策建议,经主任确认后,进入决策程序。各股、室和个人提出的决策建议经分管领导审核后报主任确认后进入决策程序。

(四)进入决策程序的事项,由综合股汇总相关材料,交主任审定,由主任确定是否列入会议议题。相关材料由责任股室准备,包括决策建议及方案和说明。

(五)决策建议在提交决策前应深入调查研究,全面准确掌握决策所需的有关情况,广泛征求相关方面的意见。对需多方案比较研究的事项,应拟定两个以上决策备选方案,并进行科学性、可行性、合法性的充分论证。

(六)在决策重大事项的会议上,决策建议单位或个人应向会议作决策方案说明,回答办领导班子成员的询问;办领导班子成员应对决策建议明确表示同意、不同意或缓议的意见,并说明理由。因故不能到会的可书面表达意见。主任在充分听取其他领导班子成员意见的基础上,最后发表意见,不得对议题事先定调,不作引导性发言。

(七)“三重一大”决策方案,以应到会办领导班子成员超过半数同意后形成决定。决定多个事项时,应逐项表决。对“三重一大”事项的表决,根据讨论事项的不同内容,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可采取口头、举手、无记名投票或其他方式进行,重要干部任免事项,应按规定进行表决。

(八)对讨论中意见分岐较大或发现重要情况尚不清楚的,除在紧急情况下按多数意见执行外,应暂缓决策,待进一步调研后再作决策。特殊情况下,可将争论情况报告上级组织,请求裁决。

(九)“三重一大”事项决策过程实行纪实制。对领导班子的表决意见、班子成员特别是正职的表态意见等情况,应详细记录并永久保存。对集体决策过程中需要保密的事项,相关人员要严格遵守有关保密规定。

四、决策决定的执行与调整

(一)办领导班子集体决策决定的事项,由办领导班子成员按分工和职责组织实施,并明确承办股室。遇有分工和职责交叉的,应明确一名班子成员牵头,并明确牵头股室。各股室在贯彻落实“三重一大”事项决策决定过程中应顾全大局,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做好配合、支持工作,要体现效能原则,尽量用最短的时间、最低的成本,取得最佳的效果。

(二)办领导班子成员对集体决策有不同意见的,可以保留,但在没有作出新的决策前,应无条件执行。同时,可按组织程序向上级党组织反映意见。

(三)办领导班子成员不得擅自改变集体决策,确需变更的,应由办领导班子集体重新作出决策;如遇重大突发事件和紧急情况作出临时处置的,应在事后及时向领导班子或上级党委、纪检监察机关、组织部门报告。未完成事项如需领导班子重新作出决策的,经再次决策后,按新的决策执行。

(四)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办领导班子可以对原有“三重一大”事项决策决定进行调整:“三重一大”事项决策决定作出时的依据发生重大变化;“三重一大”事项决策决定作出时的条件发生重大调整;其他影响“三重一大”事项决策决定实施的情况和问题。

(五)“三重一大”事项决策决定的调整适用“三重一大”事项决策的决定程序。但在紧急情况下,如不及时调整可能给国家、集体、社会公共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主任可以决定即时调整,并在事后向县委报告。

五、监督检查与管理

(一)领导班子成员应根据分工和职责及时向领导班子报告“三重一大”事项决策制度的执行情况;承办股室要及时向分管领导报告决策执行情况。

(二)“三重一大”决策制度的执行情况,是办领导班子成员年度工作考核、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考核的重要内容,是办领导班子民主生活会和述职述廉的重要内容。办领导班子应定期向上级党组织报告贯彻“三重一大”决策制度的情况。

(三)主任办公会决定的事项,由综合股根据职责权限负责对决策执行情况催办和监督检查,定期对重大决策的执行情况进行跟踪,并向主任办公会报告有关情况。对“三重一大”事项的决策、执行情况,除依法应保密的外,应在适当范围内公开。

六、责任追究

(一)凡属下列情况给国家和单位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严重政治影响的,应在查明情况、分清责任的基础上,分别追究办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和其他负责人的相应责任。

1、未经集体决策而由个人或少数人决定“三重一大”事项的。

2、不执行或擅自改变集体决定的。

3、对集体决策执行不力或错误执行的。

4、未向办领导班子提供真实情况而造成错误决策的。

5、执行决策后发现可能造成损失,能够挽回而不采取措施纠正的。

6、其他因违反本办法而造成失误的。

(二)责任追究的方式有责任检查、诫勉谈话、通报批评、责令辞职、免职、给予党纪政纪处分、移送司法机关处理等。

本办法由编办综合股负责解释。

来源:丰宁编办
责任编辑:丰宁编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