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码 |
228 |
||
权力类型 |
其他行政权力 |
||
权力事项 |
根据应急管理需要实施征用 |
||
行政主体 |
承德市应急管理局
|
||
实施依据 |
1.《突发事件应对法》第十二条。 2.《防洪法》第四十五条。 3.《防汛条例》第三十二条。 4.《抗旱条例》第四十七条。 5.《自然灾害救助条例》第十五条。 |
||
责任事项 |
1.依法依规实施征用,并进行补偿。
2.指导、监督下级行政机关依法依规实施征用。
3.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
追责情形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不及时归还征用的单位和个人的财产,或者对被征用财产的单位和个人不按规定给予补偿的。
2.拒不执行经批准的防御洪水方案、洪水调度方案,或者拒不执行有管辖权的防汛指挥机构的防汛调度方案或者防汛抢险指令的。
3.其他危害防汛抢险工作的。
4.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其他行为。
5.行政机关工作人员不及时归还征用的财产,或者不按照规定给予补偿的。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
备注 |
无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