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德市应急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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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应急局 行政权力清单
编码
227
权力类型
行政备案
权力事项
具备条件的安全培训机构报备
行政主体
承德市应急管理局
实施依据

1.《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原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44号)第五条 2.《河北省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实施细则》(冀应急人[2019]50号)第九条 3.《河北省安全生产培训管理规定》(冀应急人[2019]50号)第七条

责任事项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 3.决定责任:作出同意备案或者备案许可决定,法定告知(不予备案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4.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追责情形
1.不依法履行备案职责的; 2.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 3.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备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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