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码 |
22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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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力类型 |
行政备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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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力事项 |
重大危险源备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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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主体 |
承德市应急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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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依据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主席令第70号)第四十条 2.《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暂行规定》(原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40号)第二十三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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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事项 |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就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
3决定责任:作出同意备案或者备案许可决定,法定告知(不予备案备案的就当书面告知理由)。
4.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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追责情形 |
1.不依法履行备案职责的;
2.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
3.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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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
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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