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德市应急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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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应急局 行政权力清单
编码
223
权力类型
行政备案
权力事项
重大危险源备案
行政主体
承德市应急管理局
实施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主席令第70号)第四十条 2.《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暂行规定》(原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40号)第二十三条

责任事项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就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 3决定责任:作出同意备案或者备案许可决定,法定告知(不予备案备案的就当书面告知理由)。 4.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追责情形
1.不依法履行备案职责的; 2.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 3.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备注

 

承德市政府部门权责清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