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码 |
21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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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力类型 |
行政检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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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力事项 |
对化工(含石油化工)、医药、危险化学品和烟花爆竹行业安全生产监管检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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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主体 |
承德市应急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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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依据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十条。 2.《河北省安全生产条例》第六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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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事项 |
1.检查责任:对本辖区内有关生产经营单位组织监督检查;
2.处置责任:对监督检查发现的问题,责令限期整改、依法实施处罚;
3.移送责任:及时予以公告,对构成违法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
4.事后管理责任:对监督检查发现的问题,整改完成后,对整改情况组织进行核查;
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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追责情形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不对本辖区有关生产经营单位组织监督检查;
2.对在检查中发现的问题,不责令限期整改、不依法实施处罚;
3.不及时予以公告,对构成违法犯罪的不移交司法机关;
4.对监督检查发现的问题,整改完成后,不对整改情况组织进行核查;
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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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
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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