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德市应急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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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应急局 行政权力清单
编码
213
权力类型
行政强制
权力事项
通知有关单位停止供电、停止供应民用爆炸物品等措施,强制生产经营单位履行决定
行政主体
承德市应急管理局
实施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七十条 2.《河北省安全生产条例》第五十九条 3.《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总局令 第15号第十六条

责任事项
1.调查责任:调查或检查时,案件承办人不得少于两人,应当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行政执法证件,现场检查情况应当如实记入现场检查笔录。 2.审查责任:案件承办机构负责人对办案人员提出的采取行政强制的理由、种类、依据进行审查。 3.决定、告知责任:经行政机构负责人批准后实施行政强制。当场告知当事人采取行政强制的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及救济途径。 4.执行责任:制作并送达查封(扣押、冻结)决定书,妥善保管有关财物。 5.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不符合条件的实施行政强制的; 2.因违法实施行政强制,给行政相对人造成损失的; 3.违反法定权限、程序实施行政强制的; 4.在行使行政强制权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备注

 

承德市政府部门权责清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