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码 |
21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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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力类型 |
行政强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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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力事项 |
对不符合保障安全生产的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设施、设备、器材以及违法生产、储存、使用、经营、运输的危险物品予以查封或者扣押,对违法生产、储存、使用、经营危险物品的作业场所予以查封,责令从危险区域内撤出作业人员、责令暂时停产停业或者停止使用相关设施、设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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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主体 |
承德市应急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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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依据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六十五条第(四)项 2.《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总局令 第15号第十五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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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事项 |
1.调查责任:调查或检查时,案件承办人不得少于两人,应当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行政执法证件,现场检查情况应当如实记入现场检查笔录。
2.审查责任:案件承办机构负责人对办案人员提出的采取行政强制的理由、种类、依据进行审查。
3.决定、告知责任:经行政机构负责人批准后实施行政强制。当场告知当事人采取行政强制的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及救济途径。
4.执行责任:制作并送达查封(扣押、冻结)决定书,妥善保管有关财物。
5.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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追责情形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不符合条件的实施行政强制的;
2.因违法实施行政强制,给行政相对人造成损失的;
3.违反法定权限、程序实施行政强制的;
4.在行使行政强制权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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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
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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