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码 |
00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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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力类型 |
行政许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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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力事项 |
第一类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经营许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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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主体 |
承德市应急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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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依据 |
1.《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45号)第二条第一款、第十条第一款 2.《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许可办法》(国家安监总局令第5号)第三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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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事项 |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对书面申请材料进行审查,需要现场验收的,组织开展现场验收;告知申请人、利害相关人享有听证权利,提出是否同意的审核意见;涉及公共利益的重大许可,向社会公告,并举行听证。
3、决定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法定告知(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4、送达责任:准予许可的制发送达许可证,信息公开。
5、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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追责情形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许可申请不予受理的;
2、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3、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行政许可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4、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者监督不力的;
5、违反法定程序实施行政许可的;
6、应当举行听证而不举行听证的;
7、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
8、办理许可、实施监督检查过程中,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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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
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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