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德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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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城管局 行政权力清单
编码
299
权力类型
其他行政权力
权力事项
城市规划区内建设项目附属绿化用地面积审核
行政主体
承德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实施依据

《河北省绿化条例》(河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12号)第二十四条 : 第二十四条 各类建设项目的绿地率(绿地面积占用地总面积的比例)应当达到下列标准:(一)新建居住区不得低于百分之三十五,旧城改造区不得低于百分之三十;其中用于建设集中绿地的面积不得低于居住区用地总面积的百分之十;(二)新建城市道路,红线宽度五十米以上的不得低于百分之三十,红线宽度五十米以下四十米以上的不得低于百分之二十五,红线宽度四十米以下的不得低于百分之二十;新建铁路、高速公路两侧防护绿地宽度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三)新建学校、医院、疗休养院所、公共文化设施等不得低于百分之三十五;其中,传染病医院应当建设宽度不少于五十米的防护绿地;(四)新建商业中心、交通枢纽、仓储等不得低于百分之二十;(五)新建公园的绿地面积不得低于陆地面积的百分之六十五;新建广场的绿地面积不得低于总用地面积的百分之六十。在历史文化街区和优秀历史建筑保护范围内进行建设活动,不得减少原有的绿地面积。

责任事项
1、立项责任:对制定政策的必要性、所要解决的主要问题、拟确立的主要制度等作出说明,报请立项。 2、起草责任:深入调查研究,总结实践经验,广泛听取意见,起草政策措施送审稿及其说明。 3、审查责任:部门法制机构就送审稿涉及的主要问题,深入基层进行实地调查研究,涉及重大问题的,召开由有关单位、专家参加的座谈会、论证会、听证会、研究讨论。 4、决定公布责任:经部门有关会议研究决定并向社会公布。 5、解释备案责任:对政策规定的具体含义和出现新的情况适用问题进行解释;按规定向有关机关备案。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追责情形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不对本辖区内建设项目附属绿化用地面积情况组织监督检查; 2、对在检查中发行的问题,不责令限期改正、不依法实施处罚; 3、不及时予以公告,对构成犯罪的不移交司法机关; 4、对监督检查发现的问题,行政相对人整改完成后,不对整改情况组织进行核查; 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备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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