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码 |
29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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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力类型 |
行政奖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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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力事项 |
对在城市照明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或者奖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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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主体 |
承德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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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依据 |
《城市照明管理规定》(住建部令第4号)第五条: 第五条 城市照明主管部门应当对在城市照明节能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或者奖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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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事项 |
1、制定方案责任:在征求各单位、各部门意见基础上,科学制定表彰方案。
2、组织推荐责任:严格按照表彰方案规定的条件、程序,组织推荐工作,对推荐对象进行初审。
3、审核公示责任:对符合条件的推荐对象进行审核,并报请相关部门研究审定,并进行公示。
4、表彰责任:按照程序报请相关部门研究决定,予以表彰。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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追责情形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不符合条件的申请,违规受理并通过初评,造成不良影响的;
2、未经批准擅自举办表彰奖励活动的;
3、向参评单位和个人收取费用的;
4、未按照规定进行公示的;
5、工作中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造成不良后果的;
5、工作中发生贪污腐败行为的;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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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
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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