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码 |
29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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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力类型 |
行政奖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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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力事项 |
对于在城市公厕的规划、建设和管理中取得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的表彰和奖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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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主体 |
承德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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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依据 |
《城市公厕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9号)第二十二条:城市人民政府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对于在城市公厕的规划、建设和管理中取得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给予表彰和奖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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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事项 |
1、制定方案责任:在征求各单位、各部门意见基础上,科学制定表彰方案。
2、组织推荐责任:严格按照表彰方案规定的条件、程序,组织推荐工作,对推荐对象进行初审。
3、审核公示责任:对符合条件的推荐对象进行审核,并报请相关部门研究审定,并进行公示。
4、表彰责任:按照程序报请相关部门研究决定,予以表彰。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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追责情形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不符合条件的申请,违规受理并通过初评,造成不良影响的;
2、未经批准擅自举办表彰奖励活动的;
3、向参评单位和个人收取费用的;
4、未按照规定进行公示的;
5、工作中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造成不良后果的;
5、工作中发生贪污腐败行为的;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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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
市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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