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码 |
29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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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力类型 |
行政确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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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力事项 |
建立古树名木档案和标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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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主体 |
承德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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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依据 |
《城市绿化条例》(国务院令第100号,根据国务院令第676号第二次修订) 第二十四条:百年以上树龄的树木,稀有、珍贵树木,具有历史价值或者重要纪念意义的树木,均属古树名木。 对城市古树名木实行统一管理,分别养护。城市人民政府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古树名木的档案和标志,划定保护范围,加强养护管理。在单位管界内或者私人庭院内的古树名木,由该单位或者居民负责养护,城市人民政府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监督和技术指导。 严禁砍伐或者迁移古树名木。因特殊需要迁移古树名木,必须经城市人民政府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并报同级或者上级人民政府批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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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事项 |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补正的全部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推荐意见和材料。
2、审查责任:审核推荐意见和有关材料,符合要求的,组织有关人员进行现场检查;现场检查符合要求的,应当通知申请人委托具有资质资格的鉴定机构,进行检测。
3、决定责任:作出是否通过的确认的决定;不符合要求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
4、送达责任:通过确认的,建立档案和标记。
5、事后监管责任:对建立古树名木档案和标记的进行日常监督检查,并根据检查情况作出警告、责令改正或撤销认定的决定。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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追责情形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受理条件的行政认定申请不予受理的;
2、未严格按照相关政策、法律、法规履行审查义务,对应当予以认定的不予认定;
3、不依法履行监管职责或者监督不力;
4、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
5、工作人员索贿、受贿,谋取不正当利益的;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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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
市级,县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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