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德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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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城管局 行政权力清单
编码
294
权力类型
行政检查
权力事项
园林绿化检查
行政主体
承德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实施依据

1、《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第107项:改变绿化规划、绿化用地的使用性质审批。实施机关是城市人民政府绿化行政主管部门。 2、《城市绿化条例》(国务院令第100号,根据国务院令第676号第二次修订):第十七条 城市的公共绿地、风景林地、防护绿地、行道树及干道绿化带的绿化,由城市人民政府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管理;各单位管界内的防护绿地的绿化,由该单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管理;单位自建的公园和单位附属绿地的绿化,由该单位管理;居住区绿地的绿化,由城市人民政府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实际情况确定的单位管理;城市苗圃、草圃和花圃等,由其经营单位管理。 第十八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擅自改变城市绿化规划用地性质或者破坏绿化规划用地的地形、地貌、水体和植被。 第二十四条 百年以上树龄的树木,稀有、珍贵树木,具有历史价值或者重要纪念意义的树木,均属古树名木。 对城市古树名木实行统一管理,分别养护。城市人民政府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古树名木的档案和标志,划定保护范围,加强养护管理。在单位管界内或者私人庭院内的古树名木,由该单位或者居民负责养护,城市人民政府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监督和技术指导。 严禁砍伐或者迁移古树名木。因特殊需要迁移古树名木,必须经城市人民政府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并报同级或者上级人民政府批准。

责任事项
1、检查责任:对本辖区内改变绿化规划、绿化用地的使用性质、工程建设涉及城市绿地、树木建设管理工作情况组织监督检查。 2、处置责任:对监督检查发现的问题,责令限期改正、依法实施处罚。 3、移送责任:及时予以公告,对构成违法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 4、事后管理责任:对监督检查发现的问题,行政相对人整改完成后,对整改情况组织进行核查。 5、其他责任:其他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追责情形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不对本辖区内改变绿化规划、绿化用地的使用性质,工程建设涉及城市绿地、树木建设管理工作情况组织监督检查; 2、对在检查中发行的问题,不责令限期改正、不依法实施处罚; 3、不及时予以公告,对构成犯罪的不移交司法机关; 4、对监督检查发现的问题,行政相对人整改完成后,不对整改情况组织进行核查; 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备注
市审批局审批的事项,工程建设涉及城市树木20棵以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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