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码 |
29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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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力类型 |
行政检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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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力事项 |
对停车场建设、管理的检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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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主体 |
承德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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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依据 |
1、《承德市机动车停车场条例》(2022年承德市人大第31号公告)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城市管理部门为本行政区域内停车场主管部门,对停车场实施监督管理,其他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各自职责,依法做好相关工作。 2、《2018年承德市人民政府市属行政事业单位经营性停车场划转会议纪要》第一项内容:市城管局负责全市停车场的行业管理,牵头成立承德市停车场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市城管局要以体制改革和此次划转为契机,进一步规范停车场的管理,关于市、区纵向职责划分问题,由市城管局负责尽快研究。(市城管局对双桥区、双滦区、高新区进行直接监管;对各县、营子区、平泉市进行监督指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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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事项 |
1、检查责任:对本辖区内停车场建设管理工作情况组织监督检查。
2、处置责任:对监督检查发现的问题,责令限期改正、依法实施处罚。
3、移送责任:及时予以公告,对构成违法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
4、事后管理责任:对监督检查发现的问题,行政相对人整改完成后,对整改情况组织进行核查。
5、其他责任:其他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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追责情形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不对本辖区内停车场建设管理工作情况组织监督检查;
2、对在检查中发行的问题,不责令限期改正、不依法实施处罚;
3、不及时予以公告,对构成犯罪的不移交司法机关;
4、对监督检查发现的问题,行政相对人整改完成后,不对整改情况组织进行核查;
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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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
双桥区
高新区 双滦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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