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码 |
29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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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力类型 |
行政检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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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力事项 |
供水排水管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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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主体 |
承德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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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依据 |
1.《城镇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管理办法》(2015年1月22日住建部令第21号发布,根据2022年12月1日住建部令第56号修正)第三条: 第三条 国务院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国排水许可工作的指导监督。 省、自治区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排水许可工作的指导监督。 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城镇排水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排水许可证书的颁发和监督管理。城镇排水主管部门可以委托专门机构承担排水许可审核管理的具体工作。 2《河北省城镇供水用水管理办法》(河北省人民政府令〔2015〕第8号、根据河北省人民政府令〔2022〕第 1 号修改) 第五条 省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省城镇供水用水管理工作。 设区的市、县(市)人民政府确定的城镇供水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镇供水用水管理工作。卫生健康、生态环境和水行政等其他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共同做好城镇供水用水相关工作。 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供水用水的组织、协调和指导工作。 3.《关于印发<承德市深入推进城市执法体制改革改进城市管理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承发[2017]26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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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事项 |
1、检查责任:对本辖区内供水排水管理情况组织监督检查。
2、处置责任:对监督检查发现的问题,责令限期改正、依法实施处罚。
3、移送责任:及时予以公告,对构成违法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
4、事后管理责任:对监督检查发现的问题,行政相对人整改完成后,对整改情况组织进行核查。
5、其他责任:其他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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追责情形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不对本辖区内供水排水管理情况组织监督检查;
2、对在检查中发行的问题,不责令限期改正、不依法实施处罚;
3、不及时予以公告,对构成犯罪的不移交司法机关;
4、对监督检查发现的问题,行政相对人整改完成后,不对整改情况组织进行核查;
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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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
双桥区主干道(承市政字【2009】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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