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码 |
29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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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力类型 |
行政检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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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力事项 |
燃气管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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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主体 |
承德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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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依据 |
1.《城镇燃气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83号发布,国务院令第666号修订)第五条: 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国的燃气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燃气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燃气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依照本条例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燃气管理工作。 2.《关于印发<承德市深入推进城市执法体制改革改进城市管理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承发[2017]26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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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事项 |
1、检查责任:对本辖区内燃气管理情况组织监督检查。
2、处置责任:对监督检查发现的问题,责令限期改正、依法实施处罚。
3、移送责任:及时予以公告,对构成违法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
4、事后管理责任:对监督检查发现的问题,行政相对人整改完成后,对整改情况组织进行核查。
5、其他责任:其他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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追责情形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不对本辖区内燃气管理情况组织监督检查;
2、对在检查中发行的问题,不责令限期改正、不依法实施处罚;
3、不及时予以公告,对构成犯罪的不移交司法机关;
4、对监督检查发现的问题,行政相对人整改完成后,不对整改情况组织进行核查;
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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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
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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