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德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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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城管局 行政权力清单
编码
290
权力类型
行政检查
权力事项
供热用热管理
行政主体
承德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实施依据

1.《河北省供热用热办法》(省政府令〔2013〕第7号)第四条: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省的供热用热管理工作。 设区的市、县(市)人民政府供热主管部门(以下统称供热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供热用热管理工作。 2.《关于印发<承德市深入推进城市执法体制改革改进城市管理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承发[2017]26号)

责任事项
1、检查责任:对本辖区内供热用热管理情况(是否符合供热企业经营许可所要求的各项条件和标准,安全设施、设备是否齐全,设施是否符合国家规范;技术力量是否达到相关标准;是否存在经营等方面的违法违规行为;是否执行了国家有关供热方面的强制性标准及规章制度等)组织监督检查。 2、处置责任:对监督检查发现的问题,责令限期改正、依法实施处罚。 3、移送责任:及时予以公告,对构成违法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 4、事后管理责任:对监督检查发现的问题,行政相对人整改完成后,对整改情况组织进行核查。 5、其他责任:其他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追责情形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不对本辖区内供热用热管理情况组织监督检查; 2、对在检查中发行的问题,不责令限期改正、不依法实施处罚; 3、不及时予以公告,对构成犯罪的不移交司法机关; 4、对监督检查发现的问题,行政相对人整改完成后,不对整改情况组织进行核查; 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备注

 

承德市政府部门权责清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