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码 |
29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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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力类型 |
行政检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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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力事项 |
供热用热管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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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主体 |
承德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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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依据 |
1.《河北省供热用热办法》(省政府令〔2013〕第7号)第四条: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省的供热用热管理工作。 设区的市、县(市)人民政府供热主管部门(以下统称供热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供热用热管理工作。 2.《关于印发<承德市深入推进城市执法体制改革改进城市管理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承发[2017]26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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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事项 |
1、检查责任:对本辖区内供热用热管理情况(是否符合供热企业经营许可所要求的各项条件和标准,安全设施、设备是否齐全,设施是否符合国家规范;技术力量是否达到相关标准;是否存在经营等方面的违法违规行为;是否执行了国家有关供热方面的强制性标准及规章制度等)组织监督检查。
2、处置责任:对监督检查发现的问题,责令限期改正、依法实施处罚。
3、移送责任:及时予以公告,对构成违法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
4、事后管理责任:对监督检查发现的问题,行政相对人整改完成后,对整改情况组织进行核查。
5、其他责任:其他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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追责情形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不对本辖区内供热用热管理情况组织监督检查;
2、对在检查中发行的问题,不责令限期改正、不依法实施处罚;
3、不及时予以公告,对构成犯罪的不移交司法机关;
4、对监督检查发现的问题,行政相对人整改完成后,不对整改情况组织进行核查;
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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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
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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