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码 |
28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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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力类型 |
行政强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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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力事项 |
规划违法建设查封施工现场、强制拆除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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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主体 |
承德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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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主席令第74号,主席令第29号修正)第六十八条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作出责令停止建设或者限期拆除的决定后,当事人不停止建设或者逾期不拆除的,建设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责成有关部门采取查封施工现场、强制拆除等措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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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事项 |
1、催告责任:下达催告通知书,催告履行义务以及履行义务的期限、方式和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权和申辩权。
2、决定责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记录、复核,无正当理由的,向行政机关负责人报告并经批准作出强制执行决定,送达行政强制执行决定书。根据中止和终结执行的适用情形,作出中止或终结执行决定。
3、执行责任:建设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责成有关部门采取查封施工现场、强制拆除等措施。
4、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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追责情形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不符合条件的实施行政强制的;
2、因违法实施行政强制,给行政相对人造成损失的;
3、违反法定权限、程序实施行政强制的;
4、在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
5、在行使行政强制权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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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
双桥区
高新区 双滦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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