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德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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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城管局 行政权力清单
编码
278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事项
对已经建成或者投入使用的公共停车场擅自改变用途或者停止使用的、改作他用或者缩小使用范围的处罚
行政主体
承德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实施依据

1、《承德市机动车停车场条例》(2022年承德市人大第31号公告) 第三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八条规定,对已经建成或者投入使用的公共停车场擅自改变用途或者停止使用的、改做他用或者缩小使用范围的,由城市管理主管部门予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最高不超过三万元罚款,对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能计算的,处以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2、《河北省停车场管理办法》(河北省人民政府令(2009)第7号、根据省人民政府令(2010)第10号修正)  第三十四条 公共停车场投入使用后改作他用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予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最高不超过三万元罚款,对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能计算的,处以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河北省人民政府网站) 3、关于印发《承德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承办字[2019]29号)第三条:(十三)负责指导监督停车场建设管理工作;负责协调充电桩、通讯铁塔、电线杆设置工作。 4、承德市人民政府专题会议纪要【2018】12号:一、市城管局负责全市停车场的行业管理,牵头成立承德市停车场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市城管局要以城管体制改革和此次划转为契机,进一步规范停车场的管理。关于市、区纵向职责划分问题,由市城管局负责尽快研究。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发现该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卷,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当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终结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进行处罚。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追责情形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 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遭受损失的;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关机关的; 6、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7、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8、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以组织听证而未组织听证的; 9、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备注
双桥区 高新区 双滦区

 

承德市政府部门权责清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