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德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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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城管局 行政权力清单
编码
277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事项
对下列行为之一的处罚:(一)未按规定进行测温的; (二)未按照规定及时处理用户举报和投诉的; (三)未按照规定对供热设施实施维护、维修、改造、管理和更换的; (四)供热期内发生突发性故障停止供热,未按规定告知热用户的; (五)未按照本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规定退还热用户热费的。
行政主体
承德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实施依据

1、《承德市城市供热条例》(2022年12月22日承德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通过 ,2023年3月30日河北省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批准)第三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供热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供热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或者拒不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给热用户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一)未按规定进行测温的;(二)未按照规定及时处理用户举报和投诉的;(三)未按照规定对供热设施实施维护、维修、改造、管理和更换的;(四)供热期内发生突发性故障停止供热,未按规定告知热用户的;(五)未按照本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规定退还热用户热费的。 2、《承德市城市供热条例》(2022年12月22日承德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通过 ,2023年3月30日河北省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批准)第二十二条 供热单位应当建立热用户室温检测制度。 热用户认为室温不达标的,可以向供热单位反映。供热单位应当在接到反映后12小时内提供测温服务,测温结果由双方签字确认。热用户与供热单位对室温达标有争议的,可以委托具备室温检测资质的机构进行检测。因供热单位原因造成室温不达标的,按合同约定予以退费。 室温检测办法由供热主管部门会同当地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制定。 3、《承德市城市供热条例》(2022年12月22日承德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通过 ,2023年3月30日河北省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批准)第二十三条 供热期间热源单位、供热单位不得擅自停止供热;因设备故障或者不可抗力原因停止供热的,热源单位、供热单位应当及时通知热用户,并立即组织抢修,同时报告供热主管部门。连续停止供热24小时以上的,供热单位应当依据停供时间相应减收热用户热费。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发现该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卷,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当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终结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进行处罚。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追责情形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 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遭受损失的;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关机关的; 6、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7、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8、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以组织听证而未组织听证的; 9、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备注

 

承德市政府部门权责清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