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码 |
27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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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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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力事项 |
对下列行为之一的处罚:
(一)擅自改动室内供热设施,确实影响供热质量;
(二)擅自安装放水阀、循环泵;
(三)擅自开启、调节、移动、拆除供热阀门及铅封、计量器具等;
(四)排放和取用供热设施内的热水或者蒸汽;
(五)擅自扩大供热面积;
(六)阻碍供热单位对供热设施进行维护、管理;
(七)其他影响供热设施正常运行和供热质量的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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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主体 |
承德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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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依据 |
1、《承德市城市供热条例》(2022年12月22日承德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通过,2023年3月30日河北省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批准)第三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五条规定,实施其中禁止行为之一的,由供热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对个人处一千元罚款,对单位处一万元罚款。 2、《承德市城市供热条例》(2022年12月22日承德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通过,2023年3月30日河北省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批准)第十五条 热用户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擅自改动室内供热设施,确实影响供热质量; (二)擅自安装放水阀、循环泵; (三)擅自开启、调节、移动、拆除供热阀门及铅封、计量器具等; (四)排放和取用供热设施内的热水或者蒸汽; (五)擅自扩大供热面积; (六)阻碍供热单位对供热设施进行维护、管理; (七)其他影响供热设施正常运行和供热质量的行为。热用户实施上述行为导致温度未达标的,由其自行承担责任,但热用户已按照供热单位要求改正的除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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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发现该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卷,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当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终结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进行处罚。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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追责情形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
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遭受损失的;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关机关的;
6、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7、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8、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以组织听证而未组织听证的;
9、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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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
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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