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德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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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城管局 行政权力清单
编码
274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事项
对擅自移动、覆盖、涂改、拆除、损毁供热管线设施的安全警示标志的处罚
行政主体
承德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实施依据

1、《承德市城市供热条例》(2022年12月22日承德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通过,2023年3月30日河北省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批准)第三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实施本条例第十四条第三项规定禁止性行为的,由供热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恢复原状。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承德市城市供热条例》(2022年12月22日承德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通过,2023年3月30日河北省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批准)第十四条 在供热设施安全保护范围内,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实施下列行为: (一)压占供热管线或者附属设施进行建设; (二)损毁、占用或者擅自移动供热管线,采砂、掘土、打桩或爆破作业; (三)擅自移动、覆盖、涂改、拆除、损毁供热管线设施的安全警示标志; (四)堆放、排放、倾倒有毒有害、易燃易爆等物质,利用供热管道和支架悬挂物体; (五)擅自接驳供热管线; (六)其他危及供热设施安全,妨碍供热设施正常使用的行为。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发现该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卷,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当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终结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进行处罚。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追责情形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 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遭受损失的;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关机关的; 6、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7、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8、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以组织听证而未组织听证的; 9、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备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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