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码 |
21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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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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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力事项 |
对热源单位或者供热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罚:(1)新建建筑和完成热计量改造的既有建筑没有按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实行供热计量收费的;(2)未经批准擅自停业或者歇业的;(3)在供热期间未安全、稳定、连续、保质保量供热或者擅自停止供热的;(4)因部分热用户欠缴热费,停止向相邻热用户供热或者降低供热标准的;(5)未按规定退还热用户热费的;
(6)发现供热事故或者接到供热事故报告后未立即抢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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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主体 |
承德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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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依据 |
《河北省供热用热办法》(省政府令〔2013〕第7号)第五十四条: 热源单位或者供热单位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供热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给热用户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一)新建建筑和完成热计量改造的既有建筑没有按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实行供热计量收费的; (二)未经批准擅自停业或者歇业的; (三)在供热期间未安全、稳定、连续、保质保量供热或者擅自停止供热的; (四)因部分热用户欠缴热费,停止向相邻热用户供热或者降低供热标准的; (五)未按规定退还热用户热费的; (六)发现供热事故或者接到供热事故报告后未立即抢修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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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发现该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卷,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当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终结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进行处罚。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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追责情形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
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遭受损失的;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关机关的;
6、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7、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8、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以组织听证而未组织听证的;
9、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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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
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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