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德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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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城管局 行政权力清单
编码
212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事项
对燃气用户及相关单位和个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罚: (1)擅自操作公用燃气阀门违法行为处罚 (2)将燃气管道作为负重支架、接地引线违法行为处罚 (3)安装、使用不合规燃气燃烧器具违法行为处罚 (4)擅自拆改燃气设施、计量装置违法行为处罚 (5)违规使用、储存燃气违法行为处罚 (6)改变燃气用途、转供燃气违法行为处罚 (7)未设立燃气服务站点、配备安装维修人员违法行为处罚 (8)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违规违法行为处罚
行政主体
承德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实施依据

1、《城镇燃气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83号发布,国务院令第666号修订)第四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燃气用户及相关单位和个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燃气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单位可以处10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可以处1000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擅自操作公用燃气阀门的;(二)将燃气管道作为负重支架或者接地引线的; (三)安装、使用不符合气源要求的燃气燃烧器具的;(四)擅自安装、改装、拆除户内燃气设施和燃气计量装置的; (五)在不具备安全条件的场所使用、储存燃气的;(六)改变燃气用途或者转供燃气的;(七)未设立售后服务站点或者未配备经考核合格的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人员的; (八)燃气燃烧器具的安装、维修不符合国家有关标准的。 盗用燃气的,依照有关治安管理处罚的法律规定进行处罚。 2、《河北省燃气管理条例》(省第13届人大常委会公告第42号) 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五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九条规定,燃气用户及相关单位和个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燃气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单位可以处十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可以处一千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擅自操作公用燃气阀门;   (二)将燃气管道作为负重支架或者接地引线;   (三)安装、使用不符合气源要求的燃气燃烧器具;   (四)擅自安装、改装、拆除燃气设施和燃气计量装置;   (五)在不具备安全条件的场所使用、储存燃气;   (六)改变燃气用途或者转供燃气;   (七)擅自改变燃气气瓶检验标志、漆色以及自行处理燃气气瓶残液;   (八)加热、摔、砸燃气气瓶以及使用时倒卧燃气气瓶;   (九)进行危害燃气设施安全的装饰、装修活动。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九条规定,燃气用户及相关单位和个人用气瓶相互倒灌燃气的,由燃气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单位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发现该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卷,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当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终结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进行处罚。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追责情形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 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遭受损失的;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关机关的; 6、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7、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8、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以组织听证而未组织听证的; 9、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备注
高新区双滦区

 

承德市政府部门权责清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