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德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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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城管局 行政权力清单
编码
132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事项
对施工单位下列行为处罚: (1)未在施工现场周围设置围挡,对建设工程实行围挡作业; (2)作业区和生活区未分开设置,在建设工程内安排职工和其他人员住宿;(3)职工的生活设施不符合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部门有关安全、卫生的要求; (4)在施工现场使用的安全防护用具和机械设备,凡属于国家实行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的,未依法取得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的企业生产的合格产品; (5)未依照消防法律、法规的规定设置消防设施。
行政主体
承德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实施依据

《河北省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规定》(省政府令[2002]第1号)第39条: 施工企业违反本规定第二十三条规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和国务院发布的《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对行政处罚已作规定的,从其规定;未作规定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予以警告,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责任单位可依法降低或者吊销企业资质,并处以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对法定代表人和直接责任人员可依法降低或者吊销其执业资格。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三条】施工企业应当依照下列规定对施工现场进行管理: (一)在施工现场周围设置围档,对建设工程实行围栏作业; (二)作业区和生活区分开设置,在建设工程内不得安排职工和其他人员住宿; (三)职工的生活设施符合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部门有关安全、卫生的要求; (四)在施工现场使用的安全防护用具和机械设备,凡属于国家实行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的,必须是依法取得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的企业生产的合格产品; (五)依照消防法律、法规的规定设置消防设施。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发现该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卷,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当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终结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进行处罚。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追责情形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 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遭受损失的;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关机关的; 6、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7、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8、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以组织听证而未组织听证的; 9、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备注
双桥区 高新区

 

承德市政府部门权责清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