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德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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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城管局 行政权力清单
编码
125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事项
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罚: (1)根据不同施工阶段、周围环境以及季节、气候的变化,对建筑起重机械采取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 (2)制定建筑起重机械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3)设置相应的设备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的设备管理人员; (4)建筑起重机械出现故障或者发生异常情况的,立即停止使用,消除故障和事故隐患后,方可重新投入使用; (5)未指定专职设备管理人员进行现场监督检查的; (6)擅自在建筑起重机械上安装非原制造厂制造的标准节和附着装置的。
行政主体
承德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实施依据

《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166号)第30条: 违反本规定,使用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予以警告,并处以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一)未履行第十八条第(一)、(二)、(四)、(六)项安全职责的;   (二)未指定专职设备管理人员进行现场监督检查的;   (三)擅自在建筑起重机械上安装非原制造厂制造的标准节和附着装置的。 【第十八条】使用单位应当履行下列安全职责: (一)根据不同施工阶段、周围环境以及季节、气候的变化,对建筑起重机械采取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 (二)制定建筑起重机械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四)设置相应的设备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的设备管理人员; (六)建筑起重机械出现故障或者发生异常情况的,立即停止使用,消除故障和事故隐患后,方可重新投入使用。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发现该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卷,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当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终结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进行处罚。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追责情形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 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遭受损失的;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关机关的; 6、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7、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8、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以组织听证而未组织听证的; 9、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备注
双桥区 高新区

 

承德市政府部门权责清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