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德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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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城管局 行政权力清单
编码
114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事项
对注册造价工程师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罚: (1)不履行注册造价工程师义务;(2)在执业过程中,索贿、受贿或者谋取合同约定费用外的其他利益;(3)在执业过程中实施商业贿赂;(4)签署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的工程造价成果文件;(5)以个人名义承接工程造价业务;(6)允许他人以自己名义从事工程造价业务;(7)同时在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单位执业;(8)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注册证书或者执业印章;(9)超出执业范围、注册专业范围执业;   (10)法律、法规、规章禁止的其他行为。
行政主体
承德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实施依据

(建设部令第150号,根据住建部令第32号、住建部令第50号修正)《注册造价工程师管理办法》第36条: 注册造价工程师有本办法第二十条规定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给予警告,责令改正,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1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3倍以下且不超过3万元的罚款。 【第二十条】注册造价工程师不得有下列行为: ( 第二十条 注册造价工程师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不履行注册造价工程师义务;   (二)在执业过程中,索贿、受贿或者谋取合同约定费用外的其他利益;   (三)在执业过程中实施商业贿赂;   (四)签署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的工程造价成果文件;   (五)以个人名义承接工程造价业务;   (六)允许他人以自己名义从事工程造价业务;   (七)同时在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单位执业;   (八)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注册证书或者执业印章;   (九)超出执业范围、注册专业范围执业;   (十)法律、法规、规章禁止的其他行为。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发现该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卷,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当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终结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进行处罚。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追责情形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 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遭受损失的;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关机关的; 6、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7、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8、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以组织听证而未组织听证的; 9、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备注
双桥区 高新区

 

承德市政府部门权责清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