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德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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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城管局 行政权力清单
编码
071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事项
对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罚:(1)以个人名义承接业务的;(2)涂改、出租、出借或者以形式非法转让注册证书或者执业印章的;(3)泄露执业中应当保守的秘密并造成严重后果的;(4)超出本专业规定范围或者聘用单位业务范围从事执业活动的;(5)弄虚作假提供执业活动成果的;(6)其它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
行政主体
承德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实施依据

(建设部令第137号、根据住建部令第32号修订)《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管理规定》第30条: 第三十条 注册工程师在执业活动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或者有关部门予以警告,责令其改正,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1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3倍以下且不超过3万元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以个人名义承接业务的; (二)涂改、出租、出借或者以形式非法转让注册证书或者执业印章的; (三)泄露执业中应当保守的秘密并造成严重后果的;(四)超出本专业规定范围或者聘用单位业务范围从事执业活动的; (五)弄虚作假提供执业活动成果的; (六)其它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发现该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卷,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当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终结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进行处罚。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追责情形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 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遭受损失的;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关机关的; 6、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7、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8、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以组织听证而未组织听证的; 9、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备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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