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码 |
02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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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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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力事项 |
对招标人或者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有下列违法行为的处罚:
(1)对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应当发布招标公告而不发布的
(2)提供虚假招标公告、证明材料的(3)招标公告含有欺诈内容的
(4)招标人或者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违反本办法规定,招标公告中有关获取招标文件的时间和办法的规定明显不合理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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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主体 |
承德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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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依据 |
(省第9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54号,根据省第13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修正)《河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第44条: 第四十四条 招标人或者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违反本办法规定,对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应当发布招标公告而不发布的,或者提供虚假招标公告、证明材料的以及招标公告含有欺诈内容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项目合同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招标人或者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违反本办法规定,招标公告中有关获取招标文件的时间和办法的规定明显不合理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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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发现该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卷,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当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终结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进行处罚。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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追责情形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
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遭受损失的;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关机关的;
6、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7、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8、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以组织听证而未组织听证的;
9、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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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
双桥区(市级财政投资项目和国有投资项目)高新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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