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码 |
08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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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力类型 |
行政检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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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力事项 |
《出生医学证明》等母婴保健法律证件的发放管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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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主体 |
承德市卫生健康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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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第二十三条: 医疗保健机构和从事家庭接生的人员按照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的规定,出具统一制发的新生儿出生医学证明;有产妇和婴儿死亡以及新生儿出生缺陷情况的,应当向卫生行政部门报告。 《河北省出生医学证明管理办法》第四条:各级卫生健康行政、公安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出生医学证明》的管理与监督。定期对《出生医学证明》的管理使用情况进行督导、检查。公安机关在办理新生儿出生登记申报时,应当对《出生医学证明》进行查验和鉴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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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事项 |
1.检查责任:对本辖区内《出生医学证明》等母婴保健法律证件的发放的管理;
2.处置责任:对监督检查发现的问题,责令限期整改、依法实施处罚、依法撤消资质认证证书;
3.移送责任:及时予以公告,对构成违法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
4.事后管理责任:对监督检查发现的问题,整改完成后,对整改情况组织进行核查;
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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追责情形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不对本辖区内《出生医学证明》等母婴保健法律证件的发放管理;
2.对在检查中发现的问题,不责令限期整改、不依法实施处罚;
3.不及时予以公告,对构成违法犯罪的不移交司法机关;
4.对监督检查发现的问题,整改完成后,不对整改情况组织进行核查;
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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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
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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