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码 |
05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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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力类型 |
行政强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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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力事项 |
未经许可,擅自从事使用有毒物品作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卫生行政部门依据各自职权予以取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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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主体 |
承德市卫生健康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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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依据 |
《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劳动保护条例》第六十四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未经许可,擅自从事使用有毒物品作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卫生行政部门依据各自职权予以取缔;造成职业中毒事故的,依照刑法关于危险物品肇事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由卫生行政部门没收经营所得,并处经营所得3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对劳动者造成人身伤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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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事项 |
1.执行责任:由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取缔未经许可,擅自从事使用有毒物品作业的; 2.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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追责情形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不符合条件的实施行政强制的;
2.因违法实施行政强制,给行政相对人造成损失的; 3.违反法定权限、程序实施行政强制的;
4.在行使行政强制权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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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
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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