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德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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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卫健委 行政权力清单
编码
058
权力类型
行政强制
权力事项
未经注册在村医疗卫生机构从事医疗活动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予以取缔
行政主体
承德市卫生健康委
实施依据

《乡村医生从业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二条 未经注册在村医疗卫生机构从事医疗活动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予以取缔,没收其违法所得以及药品、医疗器械,违法所得5000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5000元的,并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患者人身损害的,依法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责任事项
1.执行责任:由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取缔未经注册在村医疗卫生机构从事医疗活动的; 2.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追责情形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不符合条件的实施行政强制的; 2.因违法实施行政强制,给行政相对人造成损失的; 3.违反法定权限、程序实施行政强制的; 4.在行使行政强制权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备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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