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码 |
01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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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力类型 |
行政给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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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力事项 |
为严重精神障碍患者免费提供基本公共卫生服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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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主体 |
承德市卫生健康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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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精神卫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 第六十二号、2013年5月1日起施行、第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五十五条)、《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规范(第三版)》(国卫基层发〔2017〕13号、2017年2月28日起实施,第九章严重精神障碍患者管理服务规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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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事项 |
1.制定项目实施方案的责任:依据国家年度任务指标与省财政厅 省中医药管理局联合制发项目实施方案。 2.督导检查责任:督导检查、指导市县乡3级项目执行情况。 3.绩效评价责任:对年度项目执行情况进行绩效评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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追责情形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制定实施方案。 2.未开展督导检查的。 3.未开展年度项目绩效评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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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
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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