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码 |
01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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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力类型 |
其他行政权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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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力事项 |
对医疗机构《放射诊疗许可证》的校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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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主体 |
承德市卫生健康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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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依据 |
1.《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第八条。 2.《放射诊疗管理规定》第十七条。 3.《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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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事项 |
1.受理责任:(1)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申请人的申请材料。(2)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
2.审查责任:审核申请材料,符合要求的,在《放射诊疗许可证》上标注校验标记。
3.决定责任:做出申请单位是否通过校验的决定。不符合要求的说明原因。
4.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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追责情形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责任,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科学,合理的意见不予采纳的。
2.对不符合有关法律法规、政策要求的予以审查通过的。
3.未充分听取有关部门和人员合理意见,造成损失的。
4.在校验工作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
5.在校验工作发生腐败行为的。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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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
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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