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码 |
00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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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力类型 |
行政裁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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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力事项 |
医疗机构名称裁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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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主体 |
承德市卫生健康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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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依据 |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四十九条、第八十九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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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事项 |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齐补正材料,依法作出受理或不予受理的决定(不予受理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按照规划和政策,对书面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核意见,组织现场检查验收,告知申请人、利害相关人享有听证权利。涉及公共利益的重大许可,向社会公告,并举行听证。
3.决定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法定告知(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4.送达责任:准予许可的制发送达许可证,如需备案的按规定报国家局备案并信息公开。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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追责情形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的。
2.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3.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行政许可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4.违反法定程序实施行政许可的。
5.应当举行听证而不举行听证的。
6.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
7.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8.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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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
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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