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码 |
00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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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力类型 |
行政确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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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力事项 |
对婚前医学检查、遗传病诊断和产前诊断结果有异议的医学技术鉴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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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主体 |
承德市卫生健康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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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实施办法》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四条,第四十五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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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事项 |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
2.审查责任:审核有关材料,符合要求的,组织专家现场查验评估。
3.决定责任:做出医学鉴定决定,通知当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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追责情形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受理条件的行政认定申请不予受理的。
2.未严格按照相关政策、法律、法规履行审查义务,对应当予以认定的不确认,或者对不应认定的予以认定。
3.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者监督不力,影响机构运行质量安全,导致患者权益受损的。
4.从事鉴定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
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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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
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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