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德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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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卫健委 行政权力清单
编码
008
权力类型
行政确认
权力事项
对婚前医学检查、遗传病诊断和产前诊断结果有异议的医学技术鉴定
行政主体
承德市卫生健康委
实施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实施办法》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四条,第四十五条。

责任事项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 2.审查责任:审核有关材料,符合要求的,组织专家现场查验评估。 3.决定责任:做出医学鉴定决定,通知当事人。
追责情形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受理条件的行政认定申请不予受理的。 2.未严格按照相关政策、法律、法规履行审查义务,对应当予以认定的不确认,或者对不应认定的予以认定。 3.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者监督不力,影响机构运行质量安全,导致患者权益受损的。 4.从事鉴定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 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备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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