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码 |
00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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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力类型 |
行政确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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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力事项 |
中医医院评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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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主体 |
承德市卫生健康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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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依据 |
1.《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四十条 2.《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七十七至八十二条 3.《河北省医疗机构管理实施办法》 4.《河北省中医药条例》第43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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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事项 |
1.受理责任: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予以受理。
2评审责任:对提交的资料和现场进行评审。
3.结论责任:作出评审结论。
4.复核责任:对下级医疗机构评审结论提出异议的,进行复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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追责情形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权,应对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问责的情形:
(一)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的;
(二)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不一次告知申请人必须补正的全部内容的;
(三)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给予办理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办结的;
(四)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办理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办结的;
(五)在办理过程中,未向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履行法定告知义务,或者未依法说明不受理申请或者不予办理理由的;
(六)其他违法实施行政权力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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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
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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