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德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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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卫健委 行政权力清单
编码
003
权力类型
行政确认
权力事项
中医医院评审
行政主体
承德市卫生健康委
实施依据

1.《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四十条 2.《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七十七至八十二条 3.《河北省医疗机构管理实施办法》 4.《河北省中医药条例》第43条

责任事项
1.受理责任: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予以受理。 2评审责任:对提交的资料和现场进行评审。 3.结论责任:作出评审结论。 4.复核责任:对下级医疗机构评审结论提出异议的,进行复核。
追责情形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权,应对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问责的情形: (一)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的; (二)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不一次告知申请人必须补正的全部内容的; (三)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给予办理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办结的; (四)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办理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办结的; (五)在办理过程中,未向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履行法定告知义务,或者未依法说明不受理申请或者不予办理理由的; (六)其他违法实施行政权力的
备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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